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0.22
【字 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施行日期】2020.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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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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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满足人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
  二、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
  三、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室等实体平台和热线、网络平台建设纳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市、县、乡、村四级实体平台建设。加强以司法所为依托的乡镇和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配备独立的办公用房、业务场所和不少于三名的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可以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二)加强公共法律平台建设。统筹建设和集中运营12348公共法律平台,实现与12345政务服务、12368诉讼服务、12309检察服务等公共平台联动;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一体化政务平台统筹建设,实现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其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问题专家论证、法治人才培养、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以及仲裁、公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等政府购买力度,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负责统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资源,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免费服务;网上工作哪个平台好
  (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顾问等有偿服务;
  (三)具备条件的,提供仲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拓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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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一)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
  (二)广场、公园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和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经费;
  (三)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补贴费用;
  (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公共法律服务自助终端、移动端和APP等建设运营的专项经费保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将涉及省人民政府支持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必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渠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并对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落实下列补贴经费:
  (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等人民调解补贴经费;
  (二)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值班等法律援助补贴经费;
  (三)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律师驻点服务等律师服务所必需的补贴经费;
  (四)司法鉴定必需的工作经费。
浙江考试网首页  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信访部门应当针对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申诉和再审律师代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衔接、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在业务衔接、场所提供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发展规划、业务协同、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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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发挥各自服务优势,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优化法律顾问队伍,培养壮大擅长处理维护特殊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公益律师队伍;
  (二)拓宽公证服务范围,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和行政执法事务;
  (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覆盖人扩展至低收入人。优先向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军人军属等特殊体提供法律援助;
  (四)强化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健全淘汰退出机制,对违规、违法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取消从业资质,加强对鉴定能力和鉴定质量的监督;
  (五)提升仲裁国际竞争力,仲裁机构应当提高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战略发展的能力,打造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东北亚区域仲裁中心;
  (六)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应当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优势互补。
  十三、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一)发挥法学会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二)鼓励和支持基层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研究人员担任法律服务志愿者;
  (四)鼓励和支持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
  (五)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无偿公共法律服务。
  十四、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误导法律服务对象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告。
  十六、对未正确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七、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