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3.05
【字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施行日期】1998.03.0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旅游业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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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田凤山
  1998年3月5日
  黑龙江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景区(含旅游景点、度假区和度假村),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单位);
  (二)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的旅游部门和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措施,逐年增加投入,优化经营环境,以旅游带动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旅游业开发建设实行联合开发、开放开发、多元化开发的原则,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城建、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文化、环保、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城建、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文化、环保、土地等部门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发展规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 省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计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江西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  第九条 新建旅游景区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建设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有破坏旅游景区生态环境或者与旅游景区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苏州各区公务员待遇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迹和保护性建筑,不得损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以及倾倒废弃物。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在旅游涉外饭店和旅游定点经营单位住宿、就餐、乘车、购物和娱乐。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人身、财产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2018国考分数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对旅游景区或者旅游设施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时,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诚实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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