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二次土地调查行为,保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内从事第二次土地调查活动的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次土地调查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并取得《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以下简称《调查资质》)后,才能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
第四条《调查资质》分为A、B、C三级。
各等级《调查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范围按《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评审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与取得
考试平台登录
第五条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负责《调查资质》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资质标准》的土地调查机构均可申请《调查资质》。
第七条申请《调查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简历;
(四)当年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七)质量保证、档案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八)机构住所证明;
(九)反映本机构水平的土地调查成果证明材料;
(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数据采集以及入库技术
技能测试合格证书;
(十一)其他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八条《调查资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调查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调查办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由调查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调查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集中受理《调查资质》的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对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机构,调查办应当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初选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初选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公示结果予以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调查办根据评审委员会批准的《调查资质》机构名单,核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调查办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资质评审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调查办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贵州省高考招生报名网
第十四条取得《调查资质》的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从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册手续。
长沙教育局
机构在领取新《资质证书》时,须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调查办。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调查资质》的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调查资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机构在申请《调查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得的《资质证书》无效,其行为予以记录,三年内不得参加《调查资质》的评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取得《调查资质》的机构,应当建立土地调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的主要过程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取得《调查资质》的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提交土地调查成果时应同时提供《资质
证书》复印件,并在土地调查技术文件中注明《资质证书》编号,否则土地调查成果不予验收。荆州党建网
第二十条任何机构不得借用、冒用、伪造《调查资质》,一经发现,土地调查成果不予验收,同时追回已拨土地调查工作经费。被借用《资质证书》的机构,注销其《调查资质》。对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取得《调查资质》机构承担的土地调查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调查办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取得《调查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主要土地调查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土地调查业务培训。培训记录作为机构年度考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取得《调查资质》的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于年度土地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优秀的机构以一定的方式予以表彰。
对于年度工作表现差,成果质量不高的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乃至注销资质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资质证书》,并由该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土地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mba和研究生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