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社会管
山东中公事业单位招聘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市(行署)综治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综治办、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各有关保险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国务院5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一手抓建立和完善中国特的医疗纠纷
预防和处置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
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医
疗机构安全保卫责任制,切实提高医疗机构防控、防暴能力.
(二)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以社会治理的思
路和方法,建立和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
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问题.
(三)力争在2年左右时间,实现医疗秩序明显好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四)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力争2014年底覆盖75%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2015年县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
基本覆盖.
(五)按照国家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
保险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形
成齐抓共管、联动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要坚持政府引导、有
序运作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综治组织:负责“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工作,并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创建
整体规划和考评内容.
山东省2023事业编制考试时间>河南省人社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平安医院”创
建的牵头主抓工作,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开展
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
盾和问题.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及保险监督等部门,推广建立规
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保障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医
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6分钟前地震最新消息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
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
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组
织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协助医院建立医警
协作机制,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
民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体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医疗纠纷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方特殊困难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业务培训和定期评估,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
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
属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等为
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
代理服务工作,促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
黑龙江保监局:组织和监督管理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和承办医疗机
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积极指导保险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受理、
调查、评估及理赔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
医疗责任保险各项配套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对保险机构服务水
平和能力的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探索保险服务医疗行业
和患者的新途径.
四、工作实施
(一)严厉打击、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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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方案》)和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黑卫电发〔2014〕
17号)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按《方案》实施步骤有序开展工作,做
好整治、督导、总结和回头看工作,坚持深入持续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活动,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
在“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体系中,首先要
加强源头预防.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四加强、五必须”的要求,
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行业监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必须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必须落
实诊疗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必须落实投诉管
理制度,必须落实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医
疗纠纷.二是完善投诉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投诉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
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认
真倾听患者及家属的诉求,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做到投诉必管、投
诉必复,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公开医疗纠纷的解决方
式和程序,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三是充分发挥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和主体作用.要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力争2014年底覆盖75%
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2015年县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基
本覆盖;要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与调解组织的主动衔接联动机制,保证
人民调解早期介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要保障经费、充实
人员、加强培训,为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保障;要进一步提高
调解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积极支持建立医学、法律等专家咨询库,确保
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在扩大调解覆盖面的同时,提高调解成
功率和满意度.要注意结合各地的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推广.四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
不得以医疗机构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拒绝调解,做到医疗纠纷人
民调解工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调解协
议书制作,健全调赔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
做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之一.五是加强调诉结合,依法处理.医疗纠
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依法经司法确认,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
法律效力;在调解无果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及
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依法裁决、执行.
(三)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司法、保险等部门的协作,科学
制定方案,加大行政引导力度,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都要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要
提供好保险理赔服务,实现调解与理赔对接,为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
持续健康运行提供有效支撑.到2015年底,全省三级医院医疗责任保
险参保率要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领导组织和推动力度,制定工作方案,优化和规范参保、调解、理赔等程序.二是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条款,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
三大改造指的是
费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吸引力和适应性;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
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投入力度,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练好内功,切
实做好风险管控和保险服务工作;引导理性竞争,加强监管,依法严
肃处理保险市场的违规行为和损害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协助投保医疗机构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特别是保险机构要提前全
程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第三方调解、仲裁机构等相关方面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处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四是利用好
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借鉴机动车保险等成熟的经验,探
索建立保险费率与医疗机构的年度赔付数额、医疗安全管理水平挂
钩等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克服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医疗机构持续参保的积极性.五是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保险
案例回顾,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进行保费浮动调整,根据医疗机构
的风险特点创新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
议等为依据,及时开展理赔工作,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
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教引导,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