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科学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湖南教师资格证报名入口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组成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并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
    各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总局及其下属分局、林管局,下同)应组建相应的创建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领导。
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行署)、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站(科)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定期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  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范围: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在我省办理登记备案进省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30%及以上的工程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二)在设区的市区内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县(市)8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
    第四条  申报标准化工地的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项目在本年度11月末前竣工;
    (三)在工程项目上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四)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已经足额提取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
    第五条  标准化工地申报评审程序:
    (一)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1)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地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二)各地标准化工地办公室受理后,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纳入考评计划;定期组织建筑管理、招投标、造价、安全、质量等监管机构人员对创建工地进行检查评分,并做好记录。 
    (三) 每年12月份,各市(行署)标准化工地办公室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附件2)检查评分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标准,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以下资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2、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4、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原件);
    5、一篇介绍工地创标准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以及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6、基础、主体和装修工程外观状况的彩效果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影像时间不少于15分钟,采用光盘制作。具体部位包括三阶段的基础施工防护、主体防护、临边洞口防护、三级配电和三相五线制等临电设施、机具设备安装状况、办公生活设施、场容场貌等。)各一份;
    7、工程所在地县(区、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工地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进行的评分情况;
    (四)省建设厅标准化工地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
会,对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省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评选出年度标准化合格工地和标准化样板工地。
    第六条 标准化工地每年12月份评审一次,评选等级分为标准化合格工地和标准化样板工地两种:
    (一)标准化合格工地评选基础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评分85分以上;
    (二)标准化样板工地评选基础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评分90分以上;
    第七条 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荣誉证书与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作为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升级、质量、安全评选先进的条件;
    (三)减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四)减免总承包单位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五)按照法律法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获得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承包单位;
    (六)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报标准化工地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企业下一年标准化工地的评审资格。
    第九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卫网入口    第十条 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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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若干规定
 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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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我市所有在建工程均在标化工地创建范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标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文明施工行为纳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范畴,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大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计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保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标化工地文明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标化工地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编制标化工地创建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第一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标化工地创建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金属板材或者硬质材料,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坚固、整洁、美观、连续的封闭围挡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在市区主要路段围档不低于2.5米,其它区域不低于1.8米。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钢制灯箱式安全门和牢固、美观的封闭式进出料口铁制大门,并配有企业标志;大门口处采用钢板或者C20混凝土硬铺装,长度不得小于6米,宽度不得小于安全门的宽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对施工现场封闭时,应当预留或者开辟设有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的临时通道,保证沿街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输和居民出行方便、安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边地上地下停车场、车库、消防通道等车辆出入口通行顺畅。
因施工需要暂时影响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整工序工法、交叉作业施工等措施,缩短通行阻断时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对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进行围挡,密闭施工。密目式安全网应当保持整洁,发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一)制定门卫制度,设置门卫,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佩戴工作卡;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四)适当绿化、美化办公区与生活区,并加强日常维护;
(五)施工前排查现场内的市政排水设施,采取挖集水坑、排水沟、修建围堰、及时清淤等措施,避免雨水汇集、倒灌,对易出现雨水倒灌的区域要做好排水预案;
(六)设置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不得将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
(七)机械设备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建筑材料、构件等分类整齐摆放、设置标牌,并设专人管理;
(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现场指定地点,日产日清,确需在现场预留回填土的整齐堆放并用苫布等覆盖;
(九)在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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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防止散落污物,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留出居民倾倒垃圾和垃圾清运、粪便清淘作业车辆的通道;确需占用通道的,应当与所在地县、区城管部门商议解决,保证环卫作业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生活区设置临时集体宿舍,不得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
临时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净高不得低于2.5米,设置开启式窗户,地面使用红砖或者水泥铺装,保持室内清洁、通风采光良好;
(二)每间宿舍居住员工不得超过16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
(三)使用钢管式单人床,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且不超过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