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教研人员年度工作量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我校科学管理工程,深化教研管理工作改革,更好地调动广大教研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结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根据专业岗位不同,实行分类定量和考核;在鼓励教学和科研并重的同时,尊重和发挥个人专业优长,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综合考核。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建立年度工作量考核与教研奖励挂钩的长效机制,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奖勤罚懒。
(三)坚持规范考核,公开透明。科学设计考核标准,规范操作考核程序,保证工作量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校教研部门和教研辅助部门的所有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教研部秘书)。
三、年度工作量分值标准
(一)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分值标准
  分值
项目
职 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教学工作
150
120
80
50
科研工作
100
80
40
30
综合工作
30
30
30
30
合计
280
230
15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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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分值标准
  分值
项目
职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科研工作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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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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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综合工作
30
30
30
30
合计
180
150
120
70
(三)教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分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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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
项目
职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科研工作
100
80
40
30
综合工作
30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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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合计
130
110
70
60
四、考核管理有关规定
(一)凡被校聘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均需要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并将年度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奖金兑现、考核评优、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但不作为职称晋升或聘用期满后重新聘用的依据(职称晋升按《职称评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重新聘用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聘期职责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基础上,超额完成的工作量,学校将按照标准给予发放教研奖金(发放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对于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视情况扣发年终奖金、
目标奖等全校性福利奖金。
(三)副高职以上人员教学工作量核定,只计算主体班和硕士生教学工作量,在职研究生和函授本、专科教学,只作为额外教学任务正常支付费用。教学获奖和科研获奖作为优秀教研成果单独表彰和奖励,不作为工作量累加。
(四)年度工作量考核中需要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转换的,副高职以上人员,要求必须是主体班、硕士生的教学和科研二类以上成果的工作量方可以进行转换,其他类别的工作量只可以单方面累加,不予转换。
(五)学科带头人考核除完成本职级工作量分值外,还要完成《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科后备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方可兑现有关待遇。
(六)教研(教辅)部门承担行政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根据每年年终考核情况(根据业绩表现和民主测评等情况)给予适当加分,累加到工作量中。担任部门负责人,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加60分,称职的加40分;担任部门副职,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加50分,称职的加30分。
(七)鼓励教研人员通过个人或多人合作,利用学校培训资源积极对外联系,为学校争得培训项目。凡争到培训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可视培训层次、培训时间和培训规模等情况,适当加分。
(八)组织选派到基层参加挂职锻炼满一年的,可视为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但挂职结束后,要完成一篇调研报告(原则上要求公开发表或被有关部门采用)。学校委培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不含博士后)或学校选派外出参加进修或访学满一年的,学习培训期间,可视为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但科研基本工作量必须完成。
(九)对从事数学、外语、体育和计算机等因专业限制,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三分之一的工作量。鼓励上述专业人员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党政后勤的管理服务工作,并视工作情况核定为一定数量的工作量计入年度考核。
(十)关于各级项目和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参见《各级各类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科研成果出版与发表类别标准认定的暂行规定》。在各项科研业绩成果中,只有单位署名为我校(院)的才给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