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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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黑龙江省<纲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贫开发考核工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巩固发展大扶贫格局,引导地方各级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的重要职责,以特困连片地区县、重点县为主战场,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纲要》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贫困地区众和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小康。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确保如期完成《纲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工作任务。
加强对市(地)(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省直机关相关部门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分析和判断形势,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作成效;实行奖优罚劣,为扶贫开发的工作决策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第二章  考核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考核管理原则: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对象:13个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全力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相互配合的大扶贫格局。是否建立健全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尤其是重点县
扶贫工作机构是否单列,有扶贫任务的乡、村是否确定专人抓扶贫工作。
第七条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减贫成效,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公共服务条件以及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等,推动各行业部门完成《纲要》实施意见确定的扶贫任务。
第八条  扶贫工作进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整村推进、产业扶贫、以工代赈和“雨露计划”培训等专项扶贫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扶贫项目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扶贫项目是否实行公示制、落实责任制,并切实做到中期有检查、监督,完成的项目有验收、决算;是否有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实施单位的情况;项目的实施质量及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是否落实切实可行的管护运行责任制。
    第十条  帮扶工作情况。考核省、市、县各级帮扶单位是否做到联县帮村,真帮实扶所确定的贫困村。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实行双线考核。既考核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责任制落实情况,又考核省和省直机关相关部委对《纲要》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省对各市的考核,采取自评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考核市(地),市(地)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全面考核,县负责考核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村。对帮扶部门的考核实行同级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乡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自评;市(地)每年应对所属县进行一次定向检查;省每年对市(地)、片区县和重点县进行一次抽查,每两年对片区县、重点县组织一次定期复查及阶段性验收检查。各县每年须将自查情况报市(地)扶贫办,市(地)须将检查考核情况报省扶贫办。
  第十四条  省、市(地)对县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第三章所列考核指标进行考核,符合指标要求的予以计分,不符合要求的相应扣分。考核结果按优、良、中、差(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各项指标考核累计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A)90—80分(含80分)的为良湖南中级职称考试报名(B)80—70分(含70分)的为中(C)70分以下的为差(D)
第五章 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依据如下内容:
(一)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部队文职2022招考岗位考试时间年)》的实施意见。
(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确定的各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职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
  (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相关文件和规划。
  (五)各县扶贫部门的职责、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六)财政部门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文件。
  (七)统计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八)预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九)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6章 考核组织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省层面成立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
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对各市、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并对考核结果初步认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组。考核组设在省扶贫办,选聘扶贫、绩效、区域经济、农村经济、公共行政管理、统计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
第7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七条 省对各市、县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于当年315日前完成。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市、县自评。各市、县按照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县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15日前完成对县乡两级的考核;25日前完成县级自评工作;215日前将县级自评报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市级自评报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于31日前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考核组初审。每年310日前,考核组完成对各市、县自评报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重点县考核情况以及有关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初审。
  (三)实地考察。每年320日前,考核组根据各县自评情况,至少选择三分之一的县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
  (四)综合考核。每年41日前,考核组根据各县自评情况、结合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基
础数据和资料,完成对各县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全面考核,分别评定出ABCD4个等次,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认定。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凡发生被纪检、审计等认定以及媒介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取消“AB”级评定资格。
  (五)考核结果报批和通报。每年415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呈报考核结果,待批复后通报各县,并在省扶贫办网站上公告。
  (六)数据来源。凡省统计局或省相关行业部门有统计数据的指标,由考核组收集,其他指标,由各市、县自行收集填报。
第八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省对市、县的考核。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县,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年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倾斜。同时,作为市、县级扶贫部门评选年度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抄送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
                  第九章  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省对市(地)考核,通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兑现奖惩。
第二十条  湖北省高考查分入口省依据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调增或调减相关县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
  第二十一条  扶贫开发考核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门,作为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合肥人事考试信息网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位法及相关规定抵触时,按上位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丽水双休招聘信息  本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