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7.13
【字 号】黑财际金[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际金〔2009〕4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国际金融处。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保证债务及时足额偿还,维护政府信誉,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指一、二类贷款,下同)项目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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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指定融资平台向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借用的贷款。
  (五) 还贷准备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等债务,根据本级政府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总规模,经地方人大批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周转垫付资金。
  (六) 贷款年初债务余额,是指转贷或再转贷协议总额中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设立、垫付和回补机制
中级会计考试考哪些科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的规模应满足一年内到期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实际可使用的还贷准备金占本级贷款年初债务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同时,应综合考虑当地贷款形成资产的收益状况及过去三年对上偿债表现,状况不佳的,还贷准备金率应适当上浮。
  第五条 还贷准备金账户的垫付和回补机制
  (一)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应专项用于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当本级所属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时,财政部门应当用本级还贷准备金给予有条件的先行
垫付,然后及时通过各项回补渠道补足还贷准备金,确保还贷准备金维持在应有规模。
  (二) 还贷准备金账户回补来源
  1、各级财政部门垫付偿债后对本级债务人或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扣缴、债务人主动归还或通过其它手段缴回还贷准备金账户的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收取的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及滞纳金的结余部分。
  3、还贷准备金增值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的还贷准备金增值收入。
  4、各级财政部门用还贷准备金垫付历史原因、政策性因素、债务人改制/变更/破产等原因而无法回收的到期债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通过预算安排或专项资金核销补足还贷准备金账户的资金。
  5、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通过预算或部门预算补充安排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 省级还贷准备金的使用
国考各岗位报名人数查询  (一)当贷款项目发生到期债务拖欠时,在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与债务人有财政支付(拨款)关系并可通过结算(拨款)扣缴的情况下,省财政厅国际金融处提出垫付申请报请厅领导批准,由国库处用省本级还贷准备金先行垫付逾期债务并通过结算扣缴。
  (二)当贷款项目发生到期债务拖欠时,在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与债务人没有预算级次关系的情况下,如需动用省级还贷准备金进行垫付,要专案报请厅务会审批。2023年会计中级职称报名时间
  (三)对于无法通过结算扣款或其它方式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其清缴债务。
  第七条 省级还贷准备金建立、垫付、扣款的审批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还贷准备金提取比例的规定,每年11月末,由国际金融处根据上年末全省贷款债务余额变动和还贷准备金垫付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还贷准备金预算及削减或追加还贷准备金建议,经预算处、国库处审核后报请厅领导批准执行。
  (二)国际金融处根据我省与财政部签署的贷款项目《转贷协议》以及与有关省直部门或各市县签订的《再转贷协议》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省直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下达还款通知
单,要求其敦促所属最终债务人按期足额还款。
  (三)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或有关转贷机构的还款通知单后,在确认最终债务人及其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直部门均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或垫付到期债务时,为保证按照财政部或有关转贷机构的规定期限进行还款,由国际金融处提出动用省级还贷准备金向财政部或有关转贷机构还款的垫付申请,报厅领导批准后,由国库处用省本级还贷准备金给予垫付并通过结算(拨款)扣缴补足还贷准备金账户。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及滞纳金除《转贷协议》或《再转贷协议》另有规定外,省财政厅对使用省级还贷准备金账户为债务人垫付还款的一律收取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及滞纳金。从垫付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以内将垫付资金足额归还省级还贷准备金账户的,按日收取0.5‰的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对超过15个工作日未归还的,除收取还贷准备金占用费之外,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收取的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和滞纳金将部分用于政府主权外债管理综合考评奖励。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还贷准备金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并由其国库处(科、股)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还贷准备金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周转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还贷准备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还贷准备金建立、使用和余额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市县财政部门还贷准备金的建立、使用和余额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任何违法违规现象,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依据《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管理综合考评奖罚办法》,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县
债务偿还、还贷准备金建立等政府主权外债监测指标进行考评,并兑现奖罚措施。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还贷准备金且不能按时足额还款的市县,省财政厅将暂停受理其申报的新贷款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还贷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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