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08
【字 号】璧山府办发〔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8年国考省部级申论【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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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88次会议和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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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温州事业单位招聘2022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供水体制改革,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目标,总体上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原则,以水厂(站)为单元整体推进,逐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上下齐动、众互动和社会促动”的工作局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保障村镇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及其管网延伸工程和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包括供水人口在20人及以下的打井、引泉、雨水集蓄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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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范围和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执行。
 
 第二章 工程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工程规划。区水利局会同各部门、各镇街和供水单位编制区域农村供水规划,按照逐步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工程和运行管护体系的要求,以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的可靠水源为基础,重点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采取“以大带小、以城带乡,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能延则延、能并则并、能扩则扩”,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布局与供水规模。
 
第六条 项目法人。规模化供水工程及其管网延伸工程由供水企业担任项目法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以镇街为单位落实项目法人,可委托区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的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执行申报制。每年10月,各镇街、各供水单位根据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情况和建设需求,向区水利局提出实施项目的申请。区水利局汇总后牵头编制次年的年度实施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后建立项目库。在实施
时,按照轻重缓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择优选择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 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达到施工设计深度,由区水利局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设计单位应组织镇村相关人员现场调查,并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
 
第九条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达到施工深度。应根据最新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限价评审。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管材管件及主要设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等,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再施行。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实行公示制。在工程实施时应将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向当地众公示,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将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当地众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