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郑州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入口∙【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31号)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信用服务规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工作、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服务规范等,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多领域推进。
2018南通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整理、查询、开放和应用等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宣传、信用示范城市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监督指导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应用。
  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征信业、评级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负责统一发布政策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等。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
天津疫情最新情况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践诺和利用信用信息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二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条 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示范作用,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以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 本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中,应当树立诚信典范,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市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兑现率。
  检察机关应当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诚信建设。玉溪人才招聘网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有效衔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诚信教育体系,将诚实守信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诚信主题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诚实守信公益性宣传。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特,开展信用城市、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等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广信用建设中良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拟纳入或者调整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提出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征求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与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或者调整补充目录。
  第十八条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约谈等行政行为信息;
  (三)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四)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今年国考什么时候出成绩  (五)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六)信用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履行承诺情况的信息;
  (七)信用主体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信息;
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地点  (八)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公民身份
号码的,以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并通过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通过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信用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不践行承诺的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