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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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8.10.22
【字 号】渝委办发〔2018〕56号
【施行日期】2018.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8〕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2日
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2023国考报名入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
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一)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处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和外地驻渝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2022年事业单位准考证打印入口
  (二)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协助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本辖区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个人简历自我评价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市级党政机关?(含厅级党政机关垂直管理的下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不超过1辆,应急保障用车原则上不超过3辆,其中:人员编制100人以下(不含本数)的,原则上不超过1辆;人员编制100—2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2辆;人员编制200人以上?(不含本数)的,原则上不超过3辆.配有执法执勤用车的市级单位从严核定应急保障用车,其处级(含)以下单位人员编制数大于50人,且无执法执勤用车的,可核定应急保障用车1辆。
  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合并核定,其中党委、政府机关原则上不超过5辆?(含1辆机要通信用车),人大、政协机关原则上不超过4辆?(
含1辆机要通信用车)。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机关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区县政府机关标准核定。
  区县党政机关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统筹核定。
分数查询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认定标准确定。
  (三)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核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机构撤并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后,应当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涉及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调整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因新设立党政机构需要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的,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涉及新增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由财政部门核定。区县党政机构新增或调整公务用车编制后,由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