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 号】渝民发〔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15个经典面试问题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2022年事业单位a类考试答案
  第二条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由市民政局起草,拟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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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开展调查研究;
  (二)拟草文稿草案;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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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开展公平竞争自查;
  (六)报送合法性审核;莆田人才网最新招聘信息
  (七)拟草政策解释解读;
  (八)提出清理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起草处室(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自查、论证听证、意见处理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负责规范性文件风险评估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
  (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备性审核;
  (三)负责对印发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公报刊登;
  (四)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核;
  (四)对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合法性审核;
  (七)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第九条  局宣传信息处负责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负责对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动态公布;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发布;
  (三)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调研和起草
  第十条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起草规范性文件。
  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起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的,由相关处室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制定。
  第十一条大连市人才网首页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处室(单位)业务的,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起草。
  拟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后再起草。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措施等进行调研。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主要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
  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文种。
  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事项;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根据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
  (三)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第十七条  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明确起草责任人,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于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处室(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信息,并明确提出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