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28
【字 号】荣昌府办发〔2017〕52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7〕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3月22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本地工作
 
荣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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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内设站、所、办公室、中心及与之有关的国有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和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林业局、区农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区审计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对象实施审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2023青海事业单位招聘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标准之一的,适用本细则必须进行招标(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档案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限额以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由项目业主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手续一并办理。
  项目业主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按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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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的,工程概算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凡我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部门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范,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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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