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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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社局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全市综合性政策,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巡查制度,督查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综合性政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级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应当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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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对投标人的限制】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一)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二)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单一货物委托两个以上代理商参加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投标;
  (三)为参加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尚未届满。法律资格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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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集成货物投标除外。
  第二十四条【解释及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解释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释。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相关撤销均无效。
  第二十五条【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内容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后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山东十大最好的职业学校
成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当分别具备联合体协议约定各自所承担工作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业绩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不能相互对应,不能合理解释;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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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标人以协作费、协调费等名义分别转出相同金额款项给其他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