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2.19
陕西招聘【字 号】渝卫发〔2018〕88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含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医院、肺科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康复医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设备采购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设备采购成本管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重
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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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重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进一步强化医疗设备采购成本管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立医院,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市财政局发布的当年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应当遵循“需求适度、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公立医院是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规范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医疗设备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公立医院应以日常实际业务需求为基础,适度考虑业务发展态势,兼顾资金成本承受力,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盲目超前购置高端医疗设备和进口医疗设备。
  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应提前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通过审批方可实施采购。需要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及我市
进口医疗设备管理规定,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组织的进口医疗产品集中会审后方可实施采购。市级公立医院在报送进口医疗产品会审申请时,应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如拟申请进口产品设备品名、规格、详细清单、采购预算金额,以及使用科室及需要达到的使用要求,同类型国产设备的情况及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具体问题等。
  第六条  市级公立医院在采购医疗设备前,应按照同质价优的原则准确编制采购预算。应先对拟采购的医疗设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形成价格调查资料,据以合理编制采购预算。
  如同类型医疗设备,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已有购置,其他医疗机构的购置价格应作为编制采购预算的重要价格参考。如无特殊情况,医疗设备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他医疗机构的购置价格。
  第七条  市级公立医院应当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中,对应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和政府采购类别,申报医疗设备采购计划。申报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时,应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中将价格调查资料、重大经济事项审批表、进口产品审批表作为申报医疗设备采购计划附件资料一并上传。
  第八条  医疗设备采购评审结束后,市级公立医院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市级公立医院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九条 市级公立医院应当自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合同登记和合同备案。
  第十条  市级公立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可以邀请参加本次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付款,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无故拖延付款。
  第十一条 市级公立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设备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市级公立医院在医疗设备采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单一采购设备的品牌、型号、配置清单等详细明细,逐条逐项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的“医疗设备价格查询”板块中进行录入,做好医疗设备价格信息登记,以便其他公立医院查询。
  第十二条  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情况纳入市卫生健康委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同时,将市级公立医院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执行较好的医院给予奖补,对执行差的医院予以扣减。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浙江往届高考成绩查询入口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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