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党建南方论刊·2021年第1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这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对党内法规的概念、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以及党内法规的外在特征有着清晰的认识。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界定
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同志在会议上强调党的纪律时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他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这是党的领导人首次对于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的公开论述。1978年,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会的讲话上也强调了党内法规的重要性,并指出要处理好党规党法与国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党中央都对于我们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参与或主导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党内法规制定的工作条例。199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对党内法规的概念作出了定义,条例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1990年制定的《条例》中对于党内法规概念的定义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人们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理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到2012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此次《条例》对
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将党内法规定义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为了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切实落实“两个维护”的要求,在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党内法规的定义,新修订的《条例》指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1]这一定义更加全面准确地阐明了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和功能,在党内法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也更加全面和切合实际,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非常强的可接受性,是当前我们大家所公认的党内法规的概念。
二、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
党内法规的核心精神主要体现为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内在理念影响或决定外在特征,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主要有党性、主体性和理性这三大部分。通过这三大理念的相互融合,最大程度地发挥党内法规的制度功能,从制度上保障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是全国人民的主心骨。
(一)党性公务员考试证件照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是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始终以正确的思想理论做指导,始终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我们党的最高理想和奋斗目标。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党性的体现,都为丰富共产党员党性修养的内容提供了理论借鉴。宋功德认为,“所谓党性,是指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独特个性,它是党的固有本性在党员身上的体现。”[2]对于每个共产党员而言,党性既体现在党员的思想观念又体
党内法规的概念界定、内在理念与外在特征
余红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北京   100091)
【摘要】党内法规的概念由来已久,但对党内法规进行全面系统和科学的界定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内法规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体现为党性、主体性和理性。党内法规所具有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普遍适用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等外在特征受到党内法规内在理念的影响或决定。
【关键词】党内法规;概念界定;内在理念;外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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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党员的言谈举止,是内在和外在的有机统一。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把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作为必修课,要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但是要做到这些,光靠个人的觉悟往往是不够的,许多共产党员在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往往控制不住自己,跌入违规违纪的深渊。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用制度治党的方式来保障我们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把依规治党落到实处,将对党员党性的要求用党内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用党性滋养党规,通过党规彰显和强化党性。
党性作为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将党性要求融入到党规之中。在党规的制定过程中要实现党性有要求,党规有体现。这种党性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涉及到加强党性修养的党规,也包括以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等其他事项为主题的党规,不存在毫不涉及党性修养的党内法规。第二,依靠党内法规推动党性修养的提升。党性更多地体现为意识形态层次的内容,主要是党员的思想意识和个人修养的反映,所以要用党内法规这种外在的刚性约束来规范党员的行为,达到刚柔并济,相辅相成的效果。
厦门工作哪个网站好(二)主体性
马克思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书中对于人的主体性思想有着集中的表述。 马克思认为: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 (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 现实、 感性, 只是从客体的
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 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 当作实践去理解, 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与以前的一切唯物主义思想都不一样,他十分注重人的主体性,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都是劳动人民最普通的一员,所以必须要坚持人的主体性的思想,坚持党员主体性的思想。在《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中都对党员的主体性做了规定。比如《党章》中对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4]
河南公务员考试主体性作为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它的主要特征体现为:第一,党员是党内生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而非客体。党员必须要自觉履行党章党规中对于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才能成为一名合格党员。第二,所有党员在党内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存在享有特殊权利和职业上的高低差别。每名共产党员都是平等的个体,都应该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第三,党员的主体性能使党员感受到来自党组织的关怀,使每名党员都能有归属感与获得感。党内法规为保障党员的主体性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制度保证。
(三)理性
理性,是相对于迷信、情绪、感觉等非理性而言的。作为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的理性体现出的是法治的理性,也就是说,我们党是依靠科学的理论、科学的制度来实现治国理政,而不是依靠少数人的思想和智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历史和人民的理性选择。只有具有理性的党内法规制度才能塑造出具有先进性的共产党员,才能推动党的建设在理性的制度轨道上稳定有序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上的步伐不断加快,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不断趋于完善。新制定和修订出台了许多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等,这一系列党规都体现了理性的内在要求,一部具有理性的党内法规必须要做到遵循规律,展现民主、凝聚共识。
党内法规建设必须遵循规律。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合乎规律主要指的是党规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必须要符合制度建设的规律,党规是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路径必须要符合党的建设规律。第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制定实施新的党内法规制度时,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把不符合现行制度要求的党规进行及时废止,以免出现制度上的矛盾冲突。第二,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贯穿于党的五大建设中去,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研究党的组织工作和党员的行为,使党内法规具有科学性。
党内法规建设必须要展现民主、凝聚共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明确规定,我们党在
起草党内法规时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要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这些都体现了党内法规民主性。党内法规是为党的建设服务的,是公意的象征,不能为了迎合领导的喜好,满足个人和部门利益而制定。在整个党内法规的起草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必须体现民主,要凝聚最广大共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共识,确保党内法规的理性理念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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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内法规的外在特征
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显著特点,党内法规的外在特征是由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影响和决定的。党内法规较之于一般性文件、领导言论、工作方案等具有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等典型特征。
(一)党内法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
《党章》规定,党的建设必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5]党内法规是党的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由党的统一意志决定。我们党有9000多万名共产党员,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如果
没有统一意志,就没有我们党的团结统一,党必将四分五裂,一盘散沙,就无法形成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就不能带领中华民族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在中国大地上长期执政的党必须要有统一意志。党的统一意志既不是党员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各级党组织意志的简单折中,党的统一意志不能苛求全体成员的意志完全一致,党的统一意志是通过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整合的,它源于个体意志和组织意志,但又高于个体意志和组织意志。党章是党的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其他中央党规,部委党规,地方党规是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地域对党的统一意志的具体体现。较之党的意志的其他体现方式而言,运用党规来确认党的统一意志,通过党规来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依靠党规来保障实现党的统一意志,更加合适,更加基础,更加完整,更加明确,更加有效。[6]
(二)党内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
党内法规的普遍适用性并不是指每部党规都适用于每名共产党员和每个党组织,除了《党章》之外,每部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都是特定的,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比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就对于农村中的党组织具有普遍适用性,党和国家机关的基层党组织就不适用于这部党内法规,它们只受《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调整。我们党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必须要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而不在此《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就不适用于这部党规。所以说,党内法规的普遍适用性是针对被纳入其适用范围的调整对象而
言的,只要被某部党内法规纳入调整对象的党员和党组织就必须要遵从这部党规规定。在党内法规的普遍适用性特征下,也有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但是如果特别优秀或者有工作特殊需要的就可以进行破格提拔。《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规定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三)党内法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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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对党内法规的名称做了细致的规定,即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并对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的规定范围作出了要求。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法规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这些集中体现出党内法规具有清晰、严密、完整的逻辑结构。党内法规严密的逻辑结构突出体现在:第一,党内法规表述的确定性。党内法规很少使用模糊性的词语,较少使用带有感情彩的词语,这样是为了体现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减少或避免少数人刻意利用这些词汇来钻制度的漏洞。第二,党内法规的内容设计具有严密性。党内法规形成了“1+4”的建设布局,即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这些党内法规环环相扣,紧密关联,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整体性。每一部党规也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总则、分则、罚则、附则四个板块齐全,每一种违纪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科学有效,适用性强。第三,党内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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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体现出稳定性。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突出特点,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加强我党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必须具有稳定性,制度一旦形成就不能朝令夕改,推倒重来。党内法规的制度安排通常是成熟定型的,都是进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上升为制度,是对现实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为预防某种问题产生而进行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N].人民日报,2019-09-16(003).
[2][6]宋功德:党规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10,4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54.
[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N].人民日报,2016-11-03(005).
[5]中国共产党章程[N].人民日报,2017-10-29(001).
查询个人考试成绩作者简介:余红(1996-),女,汉族,湖北黄冈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研究方向为党章党规。
责任编辑/陆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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