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8.03
【字 号】浙司[2009]122号
【施行日期】2009.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9〕122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国家司法考试纪律,规范违纪行为处理程序,提高国家司法考试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司法厅、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处理办法》和本规定,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 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违纪行为处理种类和权限
  第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种类:
  (一)报名无效;河南省招教网
2015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二)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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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五)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六)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七)撤销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 下列违纪行为由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作出处理:
  (一)报名人员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尚未参加考试的,给予报名无效的处理;
  (二)应试人员有《处理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三)应试人员有《处理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第六条 下列违纪行为由省司法厅作出处理:
  (一)报名人员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已经参加考试的,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应试人员有《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大连人才市场招聘  (三)应试人员有《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第七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逐级报司法部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考试违纪行为需要调查取得下列证据材料:
  (一)考试作弊的工具、材料和保全违纪工具材料单;
  (二)询问笔录;
  (三)考场情况记录单;
  (四)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
  (五)作弊检测仪器或者无线电监测的记录;
  (六)其他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报名、考试过程中,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对违纪使用的相关工具、材料等予以暂扣,并当场填写《保全违纪工具材料单》,由违纪人员签字确认。
  《保全违纪工具材料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违纪人员,另一份由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留存。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1广东高考录取分数线一览表  《询问笔录》内容包括违纪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的违纪人员签字确认。违纪人员拒绝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的,负责调查处理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以作弊检测仪器或者无线电监测设备发现应试人员使用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工具时,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外,应当制作《作弊检测仪器监测记录》或者《无线电监测记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