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022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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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历年四级成绩查询入口
  (五)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广东高考录取时间安排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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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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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