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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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研究改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分阶段评价,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重点是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当年元月l日至12月31旧为一个考核年度。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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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能力。领导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及业务能力等;一般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指勤奋敬业的程度。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出勤率。
    绩: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依法履行职位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效果。廉:指廉洁、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有无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标准分别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
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犯有严重错误。
    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公务员总数的15%。优秀比例实行分职务控制,不得相互侵占。
    第十条 量化考核。一般方法是将德、能、勤、绩、廉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权重,分领导、同级、下级三个层次或分领导、同级和下级两个层次分别测评,各层次各占一定比例综合出个人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考核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职能、职位,工作特点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的参考标准:优秀:91分以上;称职:71分至90分;基本称职:60分至70分;不称职:59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领导及机构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行政首一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组织考核,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组织人事处(科、室)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乡(镇、街道)机关组织考核成立考核小组,由分管副职、组织人事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举产生,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组织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心胸宽广,众威信高。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千部的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一清;
    五、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
    六、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证书、表格和文件归档;
    七、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科学的平时考核办法。一般程序是:
河北安全员报名入口    一、被考核人进行工作记实,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进行小结;
    二、考核人(通常为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单位人员的出勤、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及各方面表现情况,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检查被考核者的二作记实,作出阶段性评鉴。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考核准备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北京公务员招聘岗位表    (二)制定考核计划。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计划,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
    (三)进行宣传动员。宣布考核计划,学习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提高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作好考核准备。
    二、考核实施
    (一)撰写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主要内容是:本职位职责和任务,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同时写出自评意见。一般职位的个人总结报直接领导审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的述职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
    (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将个人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归纳后填入表内。
    (三)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处(科、室)为单位进行,也可将职能相关、相互熟悉的若干处(科、室)合并在一起进行,人数较少的也可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先由被考核人进行总结述职,尔后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在评议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领导职位人员可按管理权限专门组织述职、测评。
    (四)确定考核等次
    1、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平时工作表现、民主评议结果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2、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进行审核;
    3、报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领导人)确定。
    (五)公示。初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进行公示,必要时进行全员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巾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送审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应进行总结,将《公务员考核审核备案表》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签章。
    (七)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三、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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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归档。《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章后装入个人档案,单位考核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作为考核结果使用审核的基本书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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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汇总上报。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于次年3月20日前将考核汇总数据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从军队转业为公务员的,根据转业鉴定和工作情况考核,转业当年一般确定为称职,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十六条 升任、降任、转任、调任或其它原因导致人事行政关系变化的公务员,按新职位进行考核,其职位变化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挂职公务员的考核。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其中挂职时间不足180天的,由原单位考核;结束挂职的当年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提供挂职表现情况。
    第十八条 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工作的,一律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
情况。国家和我省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任职的依据。试用期满后6月30日前转正任职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7月1日后转正任职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病假、事假、旷工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工伤除外。
    二、事假。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上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进行考核:
    一、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工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