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5类别认定条件 (5)
6认定 (5)
7其他 (6)
附录A(规范性)应急避难场所认定条件 (7)
附录B(规范性)应急避难场所认定申请表 (11)
山东省事业单位准考证打印附录C(规范性)应急避难场所认定表 (12)
应急避难场所认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类别认定条件、认定规程。
本文件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类别认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35624-2017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200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shelter
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所和建筑,既包括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也包括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建筑。
[来源:GBT 35624-2017,2.1,有修改]
3.2
避险场地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ite
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来源:GB51143-2015,2.0.7]
3.3
紧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ex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来源:GB51143-2015,2.0.2]
3.4
固定避难场所resi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来源:GB51143-20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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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心避难场所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来源:GB51143-2015,2.0.4]
3.6
高考志愿填报时间和截止时间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来源:GB51143-2015,2.0.14]
3.7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来源:GB21734-2008,3.2]
3.8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来源:GB21734-2008,3.3]
3.9
综合设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来源:GB21734-2008,3.4]
4 避难场所类别
根据场址、设施配置和服务功能,应急避难场所认定类别分为三类,由高类别到低类别依次为I类、Ⅱ
类和Ⅲ类。
— I类应急避难场所:也可称为中心应急避难场所,依托广场、公园、绿地或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建设的,具备综合设施配置,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30天以上;山东省选调生职位表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也可称为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依托广场、公园、绿地或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人民防空工程、学校校舍和学校操场等建设的,具备基础或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3天~30天(含30天);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也可称为紧急应急避难场所,依托广场、公园、绿地或学校操场等设置的,可供周边公众紧急避险疏散。
5 类别认定条件
5.1 基本条件
5.1.1 应急避难场所场地选择和安全性应符合GB51143-2015中4.1的规定。
5.1.2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和设防要求应符合GB51143-2015中3.2的规定。
5.1.3 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1.5m2。
5.1.4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要求,按照JGJ50-2001的规定设置。
5.1.5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以及利用周边建(构)筑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应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教师资格证报名下半年5.1.6 启用后的生活类设施设备和基本应急物资,可采用自我储备或第三方储备,并与相关单位建立储备、供应保障机制。
5.1.7 应制订避难场所平面功能分区图、服务范围和居民疏散路线图、避难场所启用关停制度、日常运维管理制度。
5.1.8 室内避难场所通风条件有限的应增设通风设施。
5.2 分类条件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急避难场所分类条件见附录A。
6 认定
6.1 应急避难场所认定一般按照申报受理、检查评审、认定与核定结果送达程序进行。
6.2 应急避难场所认定前,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按照其类别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a)基本情况,含:地理位置、场所背景、主要设备设施建设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情况、社会效
益等;
b)应急避难场所类别认定申请表,见附录B;
c)应急避难场所预案情况,包括:启动方案、疏散方案、安置方案等;
d)应急避难场所分区平面图、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和居民疏散路线图;
e)应急避难场所日常运维管理制度;
f)应急物资自我储备清单,或利用第三方储备的应急物资及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g)室内避难场所建筑物抗震设防证明材料;
h)其他相关材料。
6.3 检查评审
6.3.1 依据制订的应急避难场所类别认定办法或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前往场所现场进行初检。
6.3.2 应组织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住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认定。
6.3.3 专家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包括:建设情况、功能介绍及社会服务等、现场检查、质询、答疑等方式进行。
6.3.4 评审完成后填写应急避难场所认定表,详见附录C。
6.4 对评审合格的应急避难场所进行认定,评定相应类别,并将认定与核定结果送达至申报单位。
7 其他
同一场址有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申请评定时,按照有效面积最大的场所或者安置避难人员最多的场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