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13
【字 号】鄂办发[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06.13
2016年7月6日∙【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成考和自考的区别和优势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鄂办发〔2007〕17号)
广东省招生办  为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改革方向
  (一)建立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是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运作不规范,服务效果不明显。各地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深化改革,扎实做好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巩固完善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公益性服务主体缺位的问题;坚持市场取向,培育服务组织,切实推进
单位转变性质、人员转变身份;坚持精简效能和竞争择优原则,科学设置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服务岗位,切实落实机构整合、人员分流、竞争上岗的措施;坚持社会化运作,寻有效管用的公益性服务实现形式,切实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推动公益服务主体多元化;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和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切实强化公益性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合理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人事相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行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省里综合考虑产业特点、人口数量、地域范围、自然条件等因素,按行业提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和控制标准参考意见》(附后),供各县(市、区)参考。同一县域范围、自然条件相近的地方,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标准应基本一致。
河北省职业资格证书  (三)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包括:财经所和延伸派驻事业机构的在职在编人员,按岗位聘用的公益性服务人员)的配备继续贯彻精简效能原则,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大乡镇最多不超过50人,全省新增岗位不超过2000个,并根据目前的工作需要调整优化结构,既要解决人多事少的问题,又要解决人少事多的问题。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及
相关文件要求提出本地的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配备方案,报省编办、省综改办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切实保障“以钱养事”资金
  (四)省财政从2007年起按农村人口人平10元的标准安排“以钱养事”补助资金。省补资金原则上80%用于农技推广(含种植业、水产业、农机、农村能源)和动植物防疫,10%用于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10%用于水利服务。省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单位已经转变性质、人员已经转变身份、“以钱养事”新机制已经建立的乡镇公益性服务主体,各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建设性项目,不得用作县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没有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人员的生活费,不得抵顶县(市、区)本级应安排的“以钱养事”经费。计划生育、治安联防、血防、乡村公路养护及延伸派驻机构等方面的经费按相关规定安排落实,不占用省补“以钱养事”资金。
  (五)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切实落实本级“以钱养事”经费预算,其中:种植业每亩不低于1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文化体育每人不
低于05元。计划生育财政拨款水平按规定标准确定。广播电视、水利、水产、农机、村镇管理维护和其他农村公益性事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预算标准。以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一律不得减少。重大临时事项按程序追加预算。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要根据财力许可和服务需要,安排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
  (六)省补与县乡财政安排的“以钱养事”资金统筹使用,除首先用于解决服务人员的报酬和养老保险外,还要综合考虑必要的服务工作物化投入。随着财力情况的好转,各级财政都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投入。
  (七)“以钱养事”资金要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主体,并上财政政务公开网公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经延伸到乡镇的地方,县级财政部门一律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承担服务的主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尚未延伸到乡镇的地方,县级财政要设立专户专账,开辟“绿通道”,不得层层转拨,保证专款专用。各级综改办要切实发挥对“以钱养事”资金的管理监督作用。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以钱养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
  四、明确公益性服务项目考研数学一二三对应专业
  (八)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解决农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明确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逐步增加、扩展。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由县乡政府临时安排。行政管理工作由乡镇干部承担,不得作为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内容。
  五、完善合同,严格考评
  (九)各地要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同条款要做到具体明确。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合同的甲方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省直有关部门将分别提供本行业的服务合同样本,供各地参考。
  (十)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性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考评制度。可设置合适的权重,把乡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有机结合起来。要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进行服务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众对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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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服务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都必须经服务对象签字认可。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的定期考核一年不少于两次,重大临时性事项即时跟踪考核。考核评价结果要公示。县市综改办要对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和考核结果兑现“以钱养事”资金。对于不认真履行合同,考核结果达不到要求的服务单位和个人,要按合同约定扣减其服务经费;服务效果好,超额完成合同规定服务指标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坚决杜绝在合同兑现上搞平均主义、“好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