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法中的“特定款物”——兼议贪污罪中若干“特定款物”的认定
张一献
【摘 要】刑法中的特定款物或为入罪要素,或为量刑要素,兼具形式上的特定性和实质上的保障性,其所发挥的保障性功能表现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或生命健康与安全.贪污罪对特定款物采用概括式的规定,其范围最为广泛.社保基金、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有特定性和社会保障性的特征,当属贪污罪中的特定物款;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具有形式上的特定性,但不具有保障性,不属于特定款物.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1)004
【总页数】8页(P42-49)
【关键词】全国两会精神主要内容特定物款;严格解释;特定性;保障性;贪污罪
【作 者】张一献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7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4
一、梳理:刑法中“特定款物”之辨析
(一)刑法中“特定款物”之立法概述重庆招生考试信息网成绩查询
特定款物属刑法中的专有概念,首见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该罪将其界定为“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从字面意思理解,“款物”指的是资金和实物,“特定”是指该类实物的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必须遵循严格、专用的财政管理制度,通俗的表述就是“专款专物专门使用”。刑法其他各罪中也有涉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界定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界定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界定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界定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此外还有《全国人大会常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据此,特定款物一般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贪污罪的外延最广,还包含“防疫、社会捐助”,并采用“等”字概括。笔者认为,刑法对特定款物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有重点保护的惯例,刑事立法通过对涉及特定款物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筛选,或将侵害特定款物的行为类型化入罪,以实现刑法抑制该类犯罪的目的,或将其作为评估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标准,予以从重处罚。特定款物具有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其使用事宜或对象具有紧迫性、重要性,涉及特定款物的犯罪体现出典型规范违反性和严重现实危害性,需运用刑法重点抑制,以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此种立法模式本质上是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延伸,通过刑事立法向公众传达刑法所禁止或严惩的犯罪行为。这是因为,如果刑法的整体性规整目的首要在于确证规范,那么立法者在罪名设置中的类型化抉择就应当以向民众清晰传达法律所倡导的规范为归依。[1]
(二)刑法中“特定款物”之比较分析公务员考试职位表2023
1.“特定款物”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特定款物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作用有三类:一类是将特定款物作为定罪要素。如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盗窃罪、抢夺罪中的特定款物为犯罪对象,构成此类犯罪是通过侵犯特定款物的管理制度或所有权而实现的,其属于定罪要素。虽然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数额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数额非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唯一依据,犯罪情节也属于定罪要素。所以,刑法规定大量数额犯中的数额是作为选择性要件存在的,与“情节严重”概括性规定或具体情节规定并列。[2]贪污罪、盗窃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的犯罪仅依照数额入罪的立法模式,在学界饱受诟病。如有学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以往的定罪量刑标准“难以反映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发挥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作用”[3]。故刑法修正案通过“情节+数额”的入罪模式,根据特殊犯罪情节来降低入罪数额,严密了刑事法网,以实现刑法抑制该类犯罪的目的。其中一类是将侵害特定款物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即情节加重犯中的加重情节。如挪用公款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加重情节不像情节犯的情节那样影响罪质有无的功能,但是它能影响
河南省考成绩查询2021罪质的轻重[4],最终导致法定刑升格。如挪用公款罪中对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从重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特定物款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盖因为刑法认为此类犯罪的危害性远超其它同类行为,须加重刑罚予以抑制,以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还有一类是将特定款物作为认定某类犯罪主体的依据。如《解释》中将部分特定款物界定为政府行政管理下的财产,作为认定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依据。
2.“特定款物”在刑法中的财产属性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罪名中的特定款物与《解释》列举的七种特定款物属同一概念,均属公共财产。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对象是处于国家管理和使用下的款物,因此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款物的发放人员、指使挪用的有关人员等;挪用款物的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如果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5]。故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都属于公共财产,刑法依照挪用的用途是“公用”还是“私用”,从而分别定罪。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故该罪中“特定款物”也属公共财产。《解释》中的特定款
物是处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管理下的财物。而刑法第91条“……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故其也属于公共财产。因此,除了外延大小,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罪名中的特定款物和《解释》中的特定款物都属于公共财产。
李沧教育信息网盗窃罪、抢夺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特定款物”属公私财物。刑法之所以将盗窃、抢夺上述特定款物入罪数额降低50%,同样是因为盗窃、抢夺该类款物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故摒弃了唯数额论的立法模式,改为“数额+情节”的刑事立法模式。此处的特定款物可以是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也可以是实际发放至个人或单位且已转移所有权的款物。因此,此处的“特定款物”可以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公共财物;也可以是个人所有,属于私有财物。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款物按照法定用途发放到具体个人或单位后,其再转移给他人占有或使用的,则不属于刑法中“特定款物”。如盗窃政府发放至灾民手中的赈灾物资,属于盗窃特定款物;若灾民将接收的赈灾物资赠予他人后,又被盗窃的,则不属于盗窃特定款物。究其原因,此处特定款物应是即将发挥或正在发挥其固有功能的款物,若
款物的占有权转移则导致该项功能无法发挥或丧失的,则不宜再认定其属于特定款物。这也是恪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在解释刑法时专业判断与民众一般法律观念相抵触,确立刑事立法正当性的必然要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特定款物系上游犯罪中的特定款物,当然包括公私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的外延最为广泛。第一,贪污罪中“特定款物”列举的种类最多。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项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6]。而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除上述七类特定款物外,还列举了“防疫和社会捐助”两种款物。第二,贪污罪在条文不能穷尽概括时,使用了“等”字对特定款物进行规定。其特定款物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开放性、概括性概念,非刑法条文所能详尽列举,随着社会发展其外延不断延伸,故其范围不限于刑法中明确列举的具体款物。但对该处的“等”字进行界定时,要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其必须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有形式和本质的相当性,以合理限定本罪范围,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界定:刑法中“特定款物”的概念与内涵
增长率(一)刑法中“特定款物”的概念
概念是人类理性认识的结果,在我们研究任何一个问题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概念问题,它是我们一切研究的起点。[7]要厘清刑法中特定物款的内涵,必须明确其基本概念。就刑法中所列举的特定款物而言,“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社会捐助款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出于爱心,自愿无偿地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某个体或个人捐赠财产进行救助的款物;“防疫款物”是指国家在应对卫生防疫紧急情况时专用的物资和款项;“扶贫款物”是指国家从事扶贫工作所用的专项物资。须注意的是,上述特定款物的定义是依据此类款物的来源及用途所作出,并未涉及到其所有权属性,既包括尚未使用、所有权未转移的特定款物,也包括正在使用、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款物。
从实证的角度看,上述具体的特定款物在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所规定,并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特定款物的规定极为分散、繁杂。如抢险、救灾、防汛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诸多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二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特定款物的规定较为具体。对于特定款物的具体使用、管理等事宜,尚无明确规定时,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具体法规或办法。因此,认定刑法中的“特定款物”时,须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判断。即考虑某种未予明确的款物是否可以认定为特定款物时,必须注重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便确认这种款物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款物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