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农发20059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牲畜疫病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是由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等五种一类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采购、扑杀补助专项经费。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用于购买指定厂家生产的疫苗以及因扑杀上述五种病畜禽和同畜禽给养殖单位(农户)造成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分配程序:
1.疫苗经费分配程序:每年10月底前,省农业厅(畜牧局)根据我省畜禽饲养量和国家要求的
免疫密度,测算出第二年疫苗需求量,确定各地疫苗数量指标,省财政厅根据疫苗补贴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测算出疫苗补助经费,并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
2.扑杀补助经费分配程序:省农业厅(畜牧局)根据全省畜禽疫情、扑杀补助标准及分级负担比例,提出扑杀经费的预拨数额建议重庆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网,经省财政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疫情发生后,当地农业(畜牧)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疫情,与疫区所在地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对需扑杀病畜禽及同畜禽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并逐级汇总报省农业厅(畜牧局)审核,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作为下拨地方资金依据。疫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扑杀补助资金及时发放给因扑杀疫畜禽及同畜禽造成损失的养殖单位(农户)。年终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畜牧局)审核的扑杀数量和补助标准同各地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第五条 我省疫苗资金分担比例、扑杀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暂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中央或省有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家公考资讯网 疫苗资金分担比例:
1.畜类: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恩施州分别为80%、20%,其他市均分别为60%、40%。地方财政分担的经费中,省财政承担40%,市州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50%。
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时间2.禽类: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非强制性免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50%、养殖户负担50%。国家负担部分,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局州)财政负担5(市州直属单位由各市州负担),县级财政负担15%。
上述各类疫苗的运输、储藏等费用由各级财政分担。
第七条 扑杀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
1.畜类。
(1)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仔猪每头3050元,育肥猪每头100150元,肥猪每头400600元;羔羊每只2040元,育肥羊每只50100元,成品羊每只一分钟打动面试官100300元;犊牛每头100—300元,成年牛每头10001500元,奶牛每头10002000元。
(2)口蹄疫扑杀补助分担比例。
对饲养户的补助:①国家承担80%,饲养户承担20%。②国家承担部分,对恩施州,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60%、20%;其他地方,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50%、30%。③在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中,省级、市()、县()均按316的比例分别承担。
对规模饲养场的补助:①国家承担60%,饲养单位承担
40%。②国家承担部分,对恩施州,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50%、10%;其他地方,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40%20%。③在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中,省级、市()、县()均按316的比例分别承担。
2.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类扑杀标准及分担比例:鸡、鸭、鹅等禽类按10/只补偿,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只各补助5元。
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疫苗购买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的负担比例,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负担的疫苗和扑杀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掷用及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
的移送司法机关。各地对重大动物疫病迟报、谎报、瞒报和不接受免疫、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的,除严肃查处外,扑杀后一律不予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