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卓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人才市场最新招聘信息【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30 
【案件字号】(2022)云01民终2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丹金馨李莹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审理法官】姚丹金馨李莹 
公务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卓恩 
【当事人】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卓恩 
【当事人-个人】卓恩 
【当事人-公司】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施继英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尹木王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施继英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尹木王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强施继英尹木王 
山东普通话考试时间【代理律所】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卓恩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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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建立是承揽关系,《工程责任承包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所收取的6%的管理费是其承包利润,其仅需完成所承包的内容,并不接受上诉人的考勤管理,也可承接其他单位的业务。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签订的《工程责任承包合同》中所涉工程都是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业
主方承接,所有费用存在上诉人从业主后收取后再向被上诉人支付的情况,被上诉人是作为项目经理按上述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进程、工程质量、材料购买等,可认定为被上诉人从事上诉人安排的属于上诉人业务范围内的有报酬的劳动,一审确定双方当事人自2019年4月1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另,上诉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同时为案外人提供劳动,或被上诉人同时以个人名义承接相应的工程,并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限制双重用工或兼职。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处理略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驳回上诉人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二、被上诉人卓恩与上诉人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57: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6日,二拾四城公司依法登记成立,经
营范围:建筑装饰业、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美术设计等。被告卓恩陈述,其于2019年4月16日入职原告二拾四城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二拾四城公司未为被告卓恩办理社会保险。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13日、2019年7月14日、2020年3月29日签订过工程责任承包合同,被告也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承揽工程的结算款。被告对签订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及收款无异议,但其坚持认为是应公司要求,受公司管理,公司按照承包工程的6%支付被告管理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被告卓恩向区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卓恩与二拾四城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区仲裁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西劳人仲字(2020)第7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卓恩与被申请人二拾四城公司自2019年4月16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广东公务员考试时间202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承担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施工员证报名入口
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被告从事的工作是原告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按照工程金额的6%支付被告管理费,故印证被告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对于原告提交工程责任承包合同,认为与被告存在承揽关系,因被告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其组织人员施工行为应视为被告履行公司工作的职务行为,故该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另原告虽提交考勤登陆账号及公司招聘启示,但招聘发布时间为2020年4月份,与被告陈述的2019年4月16日入职时间不符,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因原告未提交被告招用记录,采信被告的陈述,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二拾四城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错误的认定双方所
签订的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错误,被上诉人仅分揽上诉人家装业务的基础装修部分,并无资质的相应要求。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按照工程金额6%支付管理费,被上诉人组织人员完成后再交付相应的施工成果,不属于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上诉人既不对被上诉人进行考勤管理,也不支付月薪。被上诉人陆续从上诉人处承接装饰业务,期间被上诉人亦从其他公司承接装饰业务。 
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卓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民终2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某某云纺国际商业区国际商厦第某某第某某。
     法定代表人:罗文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继英,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木王,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二拾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拾四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卓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二拾四城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错误的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错误,被上诉人仅分揽上诉人家装业务
的基础装修部分,并无资质的相应要求。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按照工程金额6%支付管理费,被上诉人组织人员完成后再交付相应的施工成果,不属于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上诉人既不对被上诉人进行考勤管理,也不支付月薪。被上诉人陆续从上诉人处承接装饰业务,期间被上诉人亦从其他公司承接装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