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6.15
中国邮政招聘网最新招聘【字 号】厦府[1996]综127号
【施行日期】1996.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厦府(1996)综127号 1996年6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报告
(厦门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厦人〔1996〕035号)
市政府: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1993年10月1日实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对我国人事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这项重大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要通过制定法规,对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使政府
人事管理制度的各种环节实现科学化、法规化,从制度上堵住滋生不正之风的漏洞。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利于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忠于职守、富有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将会推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全国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对象
  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对象是:
  (一)列入县以上各级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和办事机构、派出机构。2021研究生报名时间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三)县以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挂靠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党委议事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四)经政府或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授权,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从事政府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不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职能型机构。
  不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部份政府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实施对象是上述列入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市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范围、对象,由市编委、市人事局报市政府认定;县(区)、乡(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范围、对象、由县(区)政府对照上述实施范围、对象报市编委、市人事局认定。
  二、基本要求
  (一)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掌握政策。
  (二)实施工作要与机构改革、实施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结合进行,把握相互之间的联系,注意衔接和配套,协调安排《条例》各项内容的实施。
  (三)实施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施。
  三、河南省省考公务员报考条件步骤方法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国家统一规定和总体部署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上下结合,分步进行,拟先后分市直机关和县(区)机关(含乡镇)两批进行,力争用一年或一年多一点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一)从1993年开始,市、县(区)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和乡(镇),对已经试行的《条例》中的录用、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回避等单项制度,要继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对纪律、职务升降、交流、退休等单项制度,市人事局将适时作出部署、本着成熟一项推行一项的作法,提出意见抓紧报批并组织实施。
  (二)对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职位设置,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等内容,在机构改革和“三定”之后,要随即实施。具体安排是:市级于1996年第一季度提出实施意见,1996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县(区)、乡(镇)于1996年上半年提出实施意见,下半年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起步阶段。1、抓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领会《条例》精神,明确政策;实施《条例》中的录用、考核、纪律、职务升降、培训、奖励、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2、与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相衔接,组织工作班子;培训骨干,拟定分三期对全市各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集中培训;进行职位调查和人员情况摸底,拟定本单位以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实施方案。
  ——实施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完成人员过渡。第一,在“三定”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二,对现有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职位的任职条件,配备人员,完成向国家公务员过渡。
  对于未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闽委办(1994)42号、闽人退(1995)1号及厦委办发(1996)004号等文件规定予以分流并妥善安置。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人员配备、分流人员安排以及《条例》其
它内容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检查验收标准另定)。
公务员考试考哪几门课程  我市近几年来在面上推行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职务升降等制度,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按照《条例》规定加以规范,与国家公务员制度接轨。
  对于地区回避、辞退、聘任制,任职年龄的梯度结构等实施难度较大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和规范。
  四、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实施范围、对象的确定。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界定,要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以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主要依据。实施范围要从严掌握。少数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等原因一时难以确定其性质的单位,暂不列入实施范围。对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不能同时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两头占”。原则上也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一部分人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另一部分人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也要按上述原则执行。
  (二)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把人员素质关,又要实事求是,不能脱离实际。过渡工作要在完成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进行,与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相结合,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要结合,按照核定的编制和职位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拟任职位的任职条件选配人员,使国家公务员队伍形成一个合理的结构;过渡工作要在保持机关工作连续性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过渡方法。过渡方法一般以考核为主,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培训相结合。已建立年度考核的单位,过渡考核一般以近两年考核结果为基础;未建立考核制度的单位按国家公务员考核的要求,根据拟任职务要求,对人员近两年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所有过渡人员在考核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方可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三)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国家公务员级别的高低,反映了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公务员的资历、地位和应享受的待遇的差别。工资制度改革中已经套改级别的,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后,要加以确认。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以及国家公务员级别晋升,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其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及工作实绩、工作经历为主要依据。国
家公务员的级别不得超过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确因职数限额和工作需要而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级别,应按职务任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云南省教育考试招生网
  对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和部门,除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必要的特殊规定之外,在级别、待遇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规定执行,不能另搞一套。
  (四)领导、非领导职务设置。领导职数的设定已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确定。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的目的,一是减少领导职数,二是为没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完成定编、定职位、确定领导职数之后进行;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不得因人设职,突破规定的职数。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市直机关设置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正处级(含正处)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并按规定报批。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掌握任职条件,并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地、各部门(单位)以往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对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要求,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按《条例》规定的名称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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