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金、邢龙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事业编考试2023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6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 
【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立金;邢龙丽;钟保华 
【当事人】高立金邢龙丽钟保华 
【当事人-个人】高立金邢龙丽钟保华 
【代理律师/律所】李家军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家军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家军 
【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立金;邢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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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钟保华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四级准考证怎么打印出来二审另查明:2014年农历4月20日(2014年5月18日)30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邢集七南组钟保华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元),于农历2014年春节前归还。如到期不还者,按政策许可的最高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日起)。若再过半年不还清,应以此款家利息与借款人(高立金)现住振兴路××号门面房南壹间相抵兑,互不款。借款人:高立金身份证:41xxx14年(农历)4月20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原始借款本金,高立金在(2018)豫1
503民初707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案涉借款本金提出异议,再审、二审期间高立金、邢龙丽虽异议称仅收到25万元借款、另外5万元系砍头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即便高立金、邢龙丽所述属实,按照2014年农历4月20日30万元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2015年已偿还15万元本金等计算可知,2017年1月1日的下欠借款本息超过18万元。一审法院再审将2017年1月1日双方结算后高立金重新出具的18万元借条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邢龙丽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高立金、邢龙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审中邢龙丽认可将15万元偿还给钟保华,再审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邢龙丽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二审中邢龙丽否认其在再审中的陈述意见,有违诉讼诚信,且无证据证明,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高立金、邢龙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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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高立金、邢龙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44: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再审查明事实:2014年农历4月20日高立金向钟保华借款300000.00元其中20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借款后高立金还款150000.00元。2017年1月1日,高立金重新书写一份180000.00元的借条。2018年9月7日,钟保华对高立金和邢龙丽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4月2日。钟保华与高立金达成调解协议该院制作了调解书。但本次调解时邢龙丽没有参加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同时查明,高立金和邢龙丽仍是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原审原告钟保华与原审被告高立金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有高立金出具的借条。高立金欠钟保华18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该笔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邢龙丽曾经主动还款150000.00元依法应当认定是原审被告高立金和邢龙丽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在调解时由于邢龙丽未参加诉讼调解程序确有不当,调解书应当撤销,作出相应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一、撤销本院2019年4月4日作出的(2018)豫1503民初7075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被告高立金、邢龙丽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
审原告钟保华偿还欠款180000.0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钟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3900元,由两被申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高立金、邢龙丽提交了2014年4月14日25万元借条,拟证明本案30万借条出具前实际借款是25万元。钟保华质证称: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就借了一笔款,在同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写两个条子,我提交的借条有对应的转款凭证。经审核,高立金、邢龙丽提交的借条系高立金单方书写,并无证据证明高立金、邢龙丽曾将该借条交给钟保华持有,亦无对应的转账凭证相印证,不能证明本案30万元借条系由该25万元借条转化而来,故不予采信。 
东京奥运会结束时间【二审上诉人诉称】高立金、邢龙丽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1503民再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高立金向被上诉人钟保华偿还欠款13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原再审查明:2014年农历4月20日高立金向钟保华借款30万元,其中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但是未查明另10万元是如何支付或者是否支付。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30万元本金是如何交付高立金。事实是高立金借25万元,利息5万元,出具借条为借现金30万元,这也是借条约定农历2014年春节前归还无利息的原因。《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本金25万元,应以25万元本金计算,砍头息5
万元不能作为本金计算。2、高立金在2014年4月20日向被上诉人借款时邢龙丽不在现场,2015年还15万元邢龙丽也不在现场。2017年1月1日,高立金重新书写18万借条邢龙丽依然不在现场。以上三次借款和还款邢龙丽均不知情。且被上诉人向高立金借款是因为高立金借款赌博,并非用于家用。所以,原审认为高立金欠钟保华18万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邢龙丽曾经主动还款15万元,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错误。3、根据“共签共担”的原则,被上诉人向高立金提供借款和收取借款及诉讼调解时,邢龙丽均未在现场且不知情另外,邢龙丽事后才知钟保华借款给高立金是用于赌博。据此邢龙丽对高立金的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高立金、邢龙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高立金、邢龙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5民终62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高立金。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邢龙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英语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诉人):钟保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立金、邢龙丽因与被上诉人钟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再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立金、邢龙丽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1503民再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高立金向被上诉人钟保华偿还欠款13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原再审查明:2014年农历4月20日,高立金向钟保华借款30万元,其中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但是未查明另10万元是如何支付或者是否支付。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30万元本金是如何交付高立金。事实
是高立金借25万元,利息5万元,出具借条为借现金30万元,这也是借条约定农历2014年春节前归还无利息的原因。《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本金25万元,应以25万元本金计算,砍头息5万元不能作为本金计算。2、高立金在2014年4月20日向被上诉人借款时邢龙丽不在现场,2015年还15万元邢龙丽也不在现场。2017年1月1日,高立金重新书写18万借条邢龙丽依然不在现场。以上三次借款和还款邢龙丽均不知情。且被上诉人向高立金借款是因为高立金借款赌博,并非用于家用。所以,原审认为高立金欠钟保华18万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邢龙丽曾经主动还款15万元,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错误。3、根据“共签共担”的原则,被上诉人向高立金提供借款和收取借款及诉讼调解时,邢龙丽均未在现场且不知情,另外,邢龙丽事后才知钟保华借款给高立金是用于赌博。据此,邢龙丽对高立金的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