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茂生与茂名市公安局、信宜市公安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山东省公务员职位表2023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粤09行终1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滢张国平欧卫慧 
【审理法官】叶滢张国平欧卫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英语四级考试时间2021【当事人】叶茂生;信宜市公安局;茂名市公安局 
湖北省高考报名网站
【当事人】叶茂生信宜市公安局茂名市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叶茂生 
【当事人-公司】信宜市公安局茂名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叶茂生 
【被告】信宜市公安局;茂名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本案是叶茂生不服信宜市公安局作出的信公行终止决字[2019]0001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故信宜市公安局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是否合法,应是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拘留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叶茂生不服信宜市公安局作出的信公行终止决字[2019]0001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故信宜市公安局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是否合法,应是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从本案所附的证据材料反映,原信宜县人民政府在1985年12月26日就向叶刘生的父亲叶国铣颁发了信府侨房字[1985]1x《华侨(港澳同胞)房屋产权证明书》,该权属证明项下的土地就是叶茂生声称属其所有的承包地。叶刘生为了使用祖屋地,在不清楚地上树木为何人所种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清理地上的杂草和树木,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信宜市公安局在查明上述事实并认定叶刘生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应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茂名市公安局根据信宜市公安局查明的事实
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并认定叶刘生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叶茂生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妥。叶茂生上诉称,叶刘生砍伐并烧毁其承包地上的龙眼、沉香、玉桂等植物的行为,应属恶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其损失约8万元,信宜市公安局应当对叶刘生的破坏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经审查,叶茂生主张其承包地被叶刘生毁坏的植物有龙眼、沉香、玉桂等药材,仅是其个人的主观陈述,并无有效的证据证明,而且从信宜市公安局调查叶刘生雇请的吴某、李某、黄某、梁某、雷某5人的笔录来看,该五人清理涉案土地上的植物只是杂草、野芋头、棘木等,均属野生植物,并没有名贵药材,故叶茂生主张叶刘生恶意毁坏其名贵药材和树木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茂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53:09 
叶茂生与茂名市公安局、信宜市公安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9行终1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茂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宜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吴校,局长。
202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     委托代理人沈秀华、李雄新,均是信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内蒙古自考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黄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奇明、吴秋桂,均是茂名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茂生因诉被上诉人信宜市公安局、茂名市公安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9日,叶茂生向信宜市公安局安莪派出所报警称其种在信宜市某某某某莪某某某某某叶尾生产队旧屋边的树木、药材被人损毁,损失价值个人估值约七、八万元。同日,信宜市公安局安莪派出所对该案立案调查处理,并于当日对叶茂生及违法嫌疑人叶刘生进行询问调查。在询问中,叶茂生主张土改时其旧屋屋后的那块地(下称涉案土地)分给了范凯明户,范凯明与叶茂生的祖母罗某订下协议,将涉案土地出让给叶茂生户,叶茂生户在80年代就建起围墙将涉案土地围起来,2019年7月19日早上,叶茂生邻居打电话给叶茂生告诉其祖屋屋后涉案土地所种植的树木等被叶刘生砍了,主要包括15棵桂树、3棵枇杷树、10多棵沉香树、苦楝树、20多朵灵芝、3棵鸡血藤、3平方米的荆芥等,估值约七、八万元。叶刘生主张2019年3月20日信宜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到其旧屋地初步测量后,因杂草太多妨碍测量,要求叶茂生清理杂草后再通知他们测量,为方便信宜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到其旧屋地(也即涉案土地)进行测量,于2019年7月17日叫了5个人到其旧屋地清理杂草,清理完成后发现砍了一棵棘木、两三棵
野芋,其他的都是杂草,没发现有灵芝,因其不在现场不清楚帮忙清理的工人是否有拿走灵芝,不知道也未问过其旧屋地的树木是谁人种植。对各自上述主张,叶茂生提交了1983年农历10月30日罗某与原文料乡梅子生产队签订的《立永远出批承包书契》和1983年农历12月5日罗某与范凯明签订的协议、村委会证明、村民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叶刘生提交了1985年12月26日原信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府侨房字[1985]1x《华侨(港澳同胞)房屋产权证明书》、信宜市国土资源测绘队于2019年3月20日绘制的涉案土地《宗地图》、民政事务总署于2019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信宜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1日和2019年7月18日分别出具的《证明》、信宜市外事侨务局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其中,叶茂生提交的两份协议主要是原文料乡梅子生产队、范凯明分别于1983年农历10月30日、1983年农历12月初五出批位于原文料乡大兆坪罗某屋右边屋地一块(即叶刘生的父亲叶国铣的原祖屋所在的涉案土地)给叶茂生的祖母罗某承包使用,用于种植及其他使用;叶刘生提交的1985年12月26日《华侨(港澳同胞)房屋产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华侨(港澳同胞)叶国铣原坐落在信宜县安莪镇文料乡六兆村的房屋在土改时被错没收,经调查核实,符合落实侨房政策,现将原房屋产权发还给你。其后,信宜市公安局安莪派出所还分别对叶刘生雇请清除涉案土地上草木的吴某、李某、黄某、梁
某、雷某5人进行了调查。吴某、李某、黄某、梁某、雷某均确认2019年7月17日和7月18日在叶刘生的带领下到涉案土地进行清理杂草,其中包括一些芒草、野藤、野芋、一条苦楝木、两条棘木,并烧毁了上述清理的杂木杂草,未发现有沉香树、枇杷、灵芝、葛根等植物,也没有拿走任何东西。另,叶茂生未提供案发前其与叶刘生就涉案土地使用权发生过争议的证据及叶刘生知道涉案土地上所种的树木等是叶茂生种植的证据。叶刘生雇请人员对涉案现场的杂草、树木等进行清理前,没有征求任何人包括叶茂生的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叶刘生在清理涉案树木前知道该树木是叶茂生所种植。信宜市公安局安莪派出所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叶茂生所种的树木、药材的涉案空地系叶刘生被政府错没收的祖屋地,被政府没收后又分给村民范凯明、黄丽华居住,范凯明、黄丽华在叶刘生的祖屋地居住一段时间后就搬离,并将叶刘生祖屋拆开,变成块空地,后叶茂生在该空地上种植树木、药材;1985年,信宜县人民政府为叶刘生的父亲叶国铣颁发《信宜县人民政府华侨(港澳同胞)房屋产权证明书》,证明叶茂生所种树木、药材的土地系叶刘生的祖屋地。根据以上事实,信宜市公安局安莪派出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报告》,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对叶茂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终止调查,并报信宜市公安局审批同意。2019年9月29日,信宜市公安局作出涉案的信公行终止决字[2019]00018号《终止案件
调查决定书》,认定叶茂生被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调查。信宜市公安局向叶茂生送达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时,叶茂生拒绝在涉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上“原案件被侵害人"处签名,该拒绝签名情况有两位办案民警签名确认。叶茂生不服信宜市公安局作出的涉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19年9月29日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茂名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后,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审理,认为信宜市公安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涉案的茂公复决字[2019]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信宜市公安局作出的信公行终止决字[2019]0001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0日向叶茂生邮寄送达。叶茂生不服信宜市公安局作出的上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和茂名市公安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其及家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在涉案土地现场建起围墙,并在该地块种上龙眼、沉香、玉桂、枇杷、灵芝、葛根等植物,叶刘生故意将其种植的树木、全部作物、药材砍伐并烧毁,损失约8万元,遂于2019年12月3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撤销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信公行终止字[2019]00018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间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撤销茂名市公安局作出的茂公复决字[2019]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受理费用等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