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二级计算机考试【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30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8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磊宋光王军华 
【审理法官】王磊宋光王军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1;刘某1;王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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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1刘某1王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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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王某1刘某1王某2 
【代理律师/律所】王首位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首位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首位田凤素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2所提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既判力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深圳教育网【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2所提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本案中,已生效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2对王某1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完全受偿。已生效的本院(2021)京02民终13780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属于王某1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0)
申论答题纸书写范文图京0116执2785号之四裁定书,裁定查封刘某1名下涉案房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王某2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依据充分。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认王某1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妥。王某1、刘某1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1、刘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8元,由王某1负担12094元(已交纳),由刘某1负担12094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31: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8年6月11日,王某1与刘某1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3日,刘某1与北京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1购买涉案房屋,价格为31637元。2010年12月28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1名下。2020年5月7日,王某1与刘某1登记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系刘某1母亲出钱购买,在刘某1名下,离婚后产权归刘某1所有。    2020年10月22日,北京
六级成绩查询时间2022下半年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就王某2与王某1、禹某1、窦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16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王某1、禹某1、窦某1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王某2借款本金3237053元,并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每年15.4%的标准支付王某2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2于2020年11月26日向怀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怀柔法院对王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冻结,王某1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执行异议,被怀柔法院驳回。后该案执行中拍卖了窦某1、禹某1名下所有的手机各一部,拍卖款共计5824元,冻结了窦某1、禹某1、王某1名下银行账户,因三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21年5月25日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王某2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将王某1、刘某1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王某1与刘某1《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归刘某1所有的约定,确认王某1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1)京0102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王某2的诉讼请求。王某2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京02民终13780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王某1与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王某2请求确认王某1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不予审理,判决: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王某1与刘某1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归刘某1所有的约定;三、驳回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1称其已对(2021)京0102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但尚未收到决定再审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院(2021)京0102民初9979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4月19日对涉案房屋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尚未被解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王某1、刘某1虽对前序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服,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前序案件的认定和结果,在前序裁判未被撤销前,前序裁判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对本案事实查明和裁判具有拘束力,法院对王某1、刘某1反驳前序裁判认定事实与裁判结果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
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生效判决,王某2对王某1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完全受偿,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根据生效判决,涉案房屋系王某1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王某2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王某1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1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502室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本院二审期间,王某1提交:1.张某1的银行账户明细,欲证明(2020)京0116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错误;2.餐饮公司经营及股权信息,欲证明(2020)京0116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认定窦某1也是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但窦某1现在还持有该餐饮公司股权;3.海鲜餐饮公司工商信息,欲证明债务人禹某1也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2质证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怀柔法院已经在执行裁定中查明窦某1等三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1所说的都是其他案件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刘某1质证称:认可王某2提交的证据材料。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0)京0116执2785号之四裁定书,裁定查封刘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502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