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与肇庆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批复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规划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 
【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宇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宇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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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宇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肇庆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系城市规划复函与批复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否受理。 
【权责关键词】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两上诉人就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修改《<高要市烂柯山南麓生态新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TC03、STC04图则)》的行政行为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203行初256号行政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2行终67号,撤销原审判决,发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城市规划复函与批复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否受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两上诉人不服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组织开展对<高要市烂柯山南麓生态新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TC03、STC04图则)修改编制工作的复函》(肇府办函【2019】66号)以及《关于<高要市烂柯山南麓生态新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STC03、STC04图则(修改)的批复》(肇府函【2019】218号),提起本案诉讼。案涉的复函以及批复是肇庆市人民政府针对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的请示作出的,是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下辖部门的请示作出的审查意见,属于内部审批程序,是整个修改案涉规划程序中的过程性环节,并不对两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并且,两上诉人亦已针对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修改案涉规划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提出案涉复函与批复并非过程性文件,对两上诉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主张,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9 15:46:09 
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与肇庆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批复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行终11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沿江二路28号金沙咀国际广场T17-T18座25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继宗,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宇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源伟,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2023公务员省考时间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25号。
成都云招聘网最新招聘     法定代表人:品玉印,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英,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国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宇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复函与批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法院(2019)粤12行初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两上诉人就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修改《(2019)粤1203行初256号行政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2行终67号,撤销原审判决,
发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城市规划复函与批复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否受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两上诉人不服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组织开展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纪红玲
审判员 黄伟明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苏靖茹
书记员黎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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