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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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一节 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节 校 长
第四节 学校其他机构
第五章 基础组织机构
第六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七章 教 职 工
第八章 经费、资产、经营、财务、后勤及档案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 学校名称为盐城工学院。学校简称:
学校英文名称: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英文缩写:
学校域名:it.edu
第3条 学校法定住所: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中路20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4条 学校创建于1958年6月,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人民政府与盐城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
第6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盐城,面向江苏,服务长三角地区,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
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cet6报名时间
第7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8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2020高考录取查询入口第二章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表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9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
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10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1条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数据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12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3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14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15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现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
第16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17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18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19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20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21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
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 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22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23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24条 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25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其常设机构是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其职责,讨论决定学校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
项。
第26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鲜明的高水平的应用型高校中的重要作用;
(四)制定学校人才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人才辈出和人尽其才的环境;
(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六)组织讨论并确定学校的章程;
(七)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27条 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
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决定干部提任,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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