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
为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的,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宗旨,努力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精神,反映高中新课程方案的要求,通过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结果的使用,促进高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全面性原则。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动态的、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杭州教师招聘条件
(三)公平性原则。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评价程序,保证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发展性原则。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功能。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正确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
(五)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应合理、适用、具体可评,评估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实现评价操作与管理的信息化。
三、评价实施
(一)评价内容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各基础性发展目标维度的评价要素如下:
1.道德品质:热爱祖国;是非观;亲社会;诚实守信。
2.公民素养:社会责任;遵纪守法;文明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3.学习能力:学习态度;学习兴趣;学习习惯;创新意识。
4.交流与合作:表达能力;倾听习惯;合作能力。
5.运动与健康:生活方式;体能;情绪;意志。
6.审美与表现:感受美;表达美。
具体内容见附件1《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分为优秀、合格、尚待改进三个等级,其他四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道德品质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1)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民族团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尚待改进。(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2.公民素养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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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1)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并得到有关部门表彰;(2)在爱护国家与集体财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嘉奖的;(3)其他。
2023河北省考公务员职位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尚待改进。(1)参与非法团伙组织;(2)参与打架斗殴、骗取或抢劫他人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等恶劣行为
3.学习能力选调生的报名条件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2)研究性学习成果在自治区、兵团级及以上组织的评审中获奖;(3)创新大赛及小创造、小发明、小论文等在自治区、兵团级及以上组织的评审中获奖;(4)其他。
明显达不到《细目表》C级要求者评为D。
4.交流与合作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4)在学校社团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5)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2)经常与他人发生无谓冲突,或有意挑起事端。
5.运动与健康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3)参加自治区、兵团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4) 地(州、市)、师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
名主力队员;(5)在生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心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生积极影响并得到师生公认;(6) 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非身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活动;(2)非身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C等要求;(3)有、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
身体伤残学生的评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
6.审美与表现国考报名入口注册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地区(师)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机构认证;(3)在自治区、兵团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奖;(4)在地区(师)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得一、二等奖;(5)在县(团)级以上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奖励;(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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