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及台账格式
⼀、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正常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般纳税⼈购进货物、加⼯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形资产或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程,按应计⼊相关成本费⽤或资产的⾦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本”、“⽆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程”、“管理费⽤”等科⽬,按当⽉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当⽉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按应付或实际⽀付的⾦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存款”等科⽬。发⽣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般纳税⼈购进货物、加⼯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形资产或不动产,⽤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或资产科⽬,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
⽬,贷记“银⾏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或资产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
3.⾃2019年4⽉1⽇前,纳税⼈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程的进项税额按2年抵扣,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允许抵扣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
4.货物等已验收⼊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般纳税⼈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账。
下⽉初,⽤红字冲销原暂估⼊账⾦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相关成本费⽤或资产的⾦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形资产”等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应付⾦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
5.购买⽅作为扣缴义务⼈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增值税制度规定,单位或个⼈在境内发⽣应税⾏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为增值税扣缴义务⼈。
境内⼀般纳税⼈购进服务、⽆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相关成本费⽤或资产的⾦额,借记“⽣产成本”、“⽆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等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规模纳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或资产科⽬),按应付或实际⽀付的⾦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贷记“银⾏存款”科⽬。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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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于零,且⼤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存款”科⽬,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于零,且⼩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按加计抵减的⾦额贷记“其他收益”科⽬。
另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三、加计抵减辅助账(仅供参考,⽆强制要求)
四、政策依据
1.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会计司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1⽇⾄2021年12⽉31⽇,允许⽣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产、⽣活性服务业纳税⼈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存款”科⽬,按加计抵减的⾦额贷记“其他收益”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4⽉1⽇⾄2021年12⽉31⽇,允许⽣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重超过50%的纳税⼈。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
2019年3⽉31⽇前设⽴的纳税⼈,⾃2018年4⽉⾄2019年3⽉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2019年4⽉1⽇起适⽤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1⽇后设⽴的纳税⼈,⾃设⽴之⽇起3个⽉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登记为⼀般纳税⼈之⽇起适⽤加计抵减政策。
考公务员都考些什么纳税⼈确定适⽤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并计提。
(⼆)纳税⼈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应按照现⾏规定计算⼀般计税⽅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于零,且⼤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浙江最好的专科大学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于零,且⼩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出⼝货物劳务、发⽣跨境应税⾏为不适⽤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兼营出⼝货物劳务、发⽣跨境应税⾏为且⽆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货物劳务和发⽣跨境应税⾏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到期后,纳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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