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帐损失的销项
税额应予转出
●周章柱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中对于企业坏帐损失中的销项税额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的处理规定,对此,笔者作如下建议:
一、坏帐损失的销项税额应予转出。企业发生坏帐损失的价
款理应由本企业承担,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损失的销项税额也由企业承担,有损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应该予以转出。为此,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增设“销项税额转出”专栏,当企业发生坏帐损失时,作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或“坏帐准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出〉”贷:“应收帐款”帐户。当然,对于收回的坏帐损失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还作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的处理。只是在“销项税额转出”栏用红字登记而已。
二、坏帐损失的产品所耗材料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企业坏帐损失的销项税额已予以转出,其已损失产品所耗材料的进项税额也应作转出处理,这样才能符合税款抵扣制度的规定,不致于多计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当发生坏帐损失时,根据损失产品的成本材料率×增值税税率×损失产品成本总额即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可计算出该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并作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进项税额转出”。当然,其进项税额可能已经作抵扣处理了,这样,可从以后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对于收回的坏帐损失可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只是“进项税额转出”栏用红字登记。
三、注意坏帐损失的稽核。当允许企业坏帐损失的销项税额可以转出时,就应防止少数企业乱钻空子,编造虚假坏帐损失,借以转销销项税额,偷逃增值税。因此,税务人员应该严格审核“应收帐款”帐户,逐户核对坏帐损失的转销手续及有关帐务处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确认为坏帐损失: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坏帐损失应限期改正,并作相应的税收处理,这样才能严肃税收法规。防止税款流失。
总之,对于企业坏帐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转出,既要体现税负公平、负担合理的原则,又要严格审核坏帐损失的真实性,防止偷税现象发生。(作者单位:肥东县国税局)本栏责任编辑:丁学斌
营时都要力争取得专用发票,但现在有些特种行业或紧俏货物经营者却以专用发票作条件为本单位服务的情况,如有的电力企业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电费的,开具专用发票,逾期的不开具。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定,而税务机关却无必要的检查惩罚措施。上述增值税现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以解决。笔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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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欠税开具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一条款实际上界定了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限。因此,对欠税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制定欠税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不得使用的规定,并作为一条严明纪律要求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二、取消货物免税政策,换之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办法
健康管理师信息网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原免税商品应考虑采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税务机关先征收入库,然后国家根据年度产业政策情况,确定让渡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税收比例,对没有执行国家政策让税给消费者的不给予退税。
三、统一税率和扣除率,对运输业改征增值税
鉴于农产品经营的现状,建议统一规定税前扣除率为13%,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对运输业应尽快改为征收增值税,并建议按17%的税率计征。
四、实行无专用发票确认管理,解决特殊货物购进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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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资源性产品企业,购进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而必须耗用的原料等,应规定经省国税机关确认批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审核测算其购进耗用情况,层报省级国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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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一包装物征税规定,放宽废旧物资回收抵扣政策
对销售啤酒、黄酒的包装物也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企业回收旧瓶可考虑给以按收购凭证抵扣税额的办法。
达州市人才网招聘六、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用发票规定
据测算,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依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其税负率高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依17%的税率计征的税负,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家放宽对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给予征6%开17%专用发票,并没有损失税收,专用发票的链条也不存在脱节问题。因此,建议对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而无偷漏税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给予由税务机关征6%开17%的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定一般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的权利规定,对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侵害纳税人权利的都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作者单位定远县国税局)
—TAN SUO YU SIK AO 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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