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会计⼈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站,进⾏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和专业科⽬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参加会计⼈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政区域内的会计⼈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员)为: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级和正⾼级)的⼈员;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从事会计⼯作主要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费⽤(⽀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结果)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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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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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管⼈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员,属于会计⼈员。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会计⼈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继续教育采⽤的课程、教学⽅法应当适应会计⼯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包括会计⼈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包括会计⼈员从事会计⼯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会计⼈员可⾃⾏选择以下⼏种继续教育学习⽅式:
  1.参加公⽰在“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络或者⾯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员知识竞赛;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继续教育实⾏学分制管理,会计⼈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
  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参加符合条件并公⽰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
⾯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级、正⾼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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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承担财政部门或⾏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每⼈折算为60学分。
  (七)独⽴在有国内统⼀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的,每篇论⽂折算为30学分;与他⼈合作发表的,每篇论⽂的第⼀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折算为10学分。
  (⼋)独⽴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以下⽅式:
  (⼀)由⽤⼈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员⾃⾏登录“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会计⼈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办事—“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址:
v/kjcyrygl)注册⽤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会计⼈员信息采集。
  (⼆)已经在“会计⼈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员(⽆需再进⾏信息采集),分为以下⼏种情况:
  1.⾝份证号和⼿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员,可直接使⽤已注册的信息采集⽤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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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份证未注册过,但⼿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员,需要通过统⼀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
  会计⼈员若⽆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持⼈员帮助,:400-056-0066(⼯作⽇: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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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问题,可电话咨询:************(⼯作⽇: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点击屏幕下⽅“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点击屏幕下⽅“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会计⼈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件和⽤户操作指南已上传⾄“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员查询。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作,现已调⼊在京中央单位⼯作的会计⼈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作,现已调⼊北京市单位⼯作的会计⼈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北京市单位⼯作,现已调⼊外省市⼯作的会计⼈员,应在外省市⼯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作,现已调⼊北京市单位⼯作的会计⼈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
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1⽇⾄12⽉31⽇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级、正⾼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31⽇前折算上年学分。
  (六)会计⼈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
  (七)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新《会计法》施⾏之⽇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