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发布《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5⽉24⽇,国家卫⽣健康委发布《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1999年原卫⽣部印发的《全国卫⽣统计⼯作管理办法》及1999年原计⽣委印发的《计划⽣育统计⼯作管理办法》以来,国家层⾯为在新形势下进⼀步加强和规范卫⽣健康统计⼯作制定的管理办法。
国家卫⽣健康委关于《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需要,加强和规范卫⽣健康统计管理⼯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健康委在深⼊研究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式提出反馈意见:
3.电⼦邮箱:v,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通信地址:国家卫⽣健康委员会规划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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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时间为2021年6⽉24⽇。
附件:
1、《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卫⽣健康委
2021年5⽉24⽇
卫⽣健康统计⼯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适应推进卫⽣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需要,加强和规范卫⽣健康统计⼯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经县级以上⼈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卫⽣健康⾏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各项卫⽣健康统计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卫⽣健康统计⼯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卫⽣健康发展情况进⾏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咨询,实⾏统计监督,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公共卫⽣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信息⽀撑。
第四条卫⽣健康统计⼯作实⾏统⼀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卫⽣健康⾏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管理全国卫⽣健康统计⼯作,地⽅卫⽣健康⾏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卫⽣健康统计⼯作。各类医疗卫⽣机构按照⾏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机构的统计⼯作。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和医疗卫⽣机构应当把统计⼯作列⼊重要议事⽇程,加强组织领导,履⾏法定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础能⼒建设,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统计⼯作提供必要的⼈员、经费、装备等保障。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把统计⼯作经费列⼊财政预算,确保卫⽣健康统计⼯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积极推⼴应⽤信息技术,⼤⼒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式⽅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卫⽣健康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卫⽣健康统计⼯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纠正重⼤统计错误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2021广州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第⼆章机构与⼈员
第⼋条国务院卫⽣健康⾏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卫⽣健康统计⼯作政策⽂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卫⽣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健康统计⼯作开展情况进⾏监督检查。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在国务院卫⽣健康⾏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统计数据的收集、质控、管理、分析、应⽤等⼯作,对各地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健康⾏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卫⽣健康统计⼯作制度和计划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卫⽣健康统计调查,管理和发布有关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统计⼯作信息化和⼈才队伍建设。各地卫⽣健康⾏政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在本级卫⽣健康⾏政部门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卫⽣健康统计⼯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第⼗条医疗卫⽣机构负责建⽴健全本单位统计⼯作制度,执⾏上级卫⽣健康部门制定的卫⽣健康统计
调查规章制度,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提⾼源头数据真实性,加强数据分析利⽤,发挥统计⼯作⽀撑服务作⽤。
第⼗⼀条统计⼈员依法独⽴⾏使卫⽣健康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其中专职统计⼈员应当掌握统计分析基本⽅法,具备较强的统计专业能⼒。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为其提供必要的⼯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聘任统计技术职称,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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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卫⽣健康统计调查项⽬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常规卫⽣健康统计调查包括综合性或有关业务⼯作年报、季报、⽉报、⽇报和实时报告等。专项卫⽣健康统计调查包括定期调查和⼀次性调查。
第⼗三条制定卫⽣健康统计调查项⽬应当符合本部门履职需要,体现精简效能原则,注重减轻基层统计⼈员负担。可以通过⾏政记录和⼤数据加⼯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第⼗四条制定卫⽣健康统计调查项⽬,应当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调查⽬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法、频率、标准、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指标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法等相关技术问题。对统计调查制度中涉及突发公共卫⽣事件的相关统计指标,应当规定应急报送时限等要求。
第⼗五条国家卫⽣健康统计调查项⽬由国务院卫⽣健康⾏政部门统计⼯作主管机构归⼝管理,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卫⽣健康⾏政部门可依法制定补充性卫⽣健康统计调查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卫⽣健康统计调查项⽬的内容重复、冲突或影响其实施。
第⼗六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采⽤统⼀规范的统计标准,充分运⽤信息技术开展统计调查。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期和有关规定执⾏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以及⽆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七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定完善质控⽅案,健全质控责任体系,明确质控标准要求,严格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核⼯作,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四章统计信息服务管理
第⼗⼋条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及时公开统计调查结果及有关资料,供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查询使⽤。通过正式出版物、门户⽹站、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发布统计公报、统计提要、统计年鉴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做好数据解读说明,⽅便社会公众查询使⽤。
第⼗九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负责定期公布辖区内卫⽣健康统计信息。卫⽣健康统计信息以卫⽣健康统计年鉴、统计提要内容为准,统计⼝径及数据与其有出⼊的,须经同级卫⽣健康⾏政部门统计⼯作主管机构同意后⽅可发布。
第⼆⼗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建⽴健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业务统计数据纳⼊统⼀数据信息资源⽬录体系,对统计数据实⾏共享管理、授权使⽤,避免基层重复报送、多头报送。各级承担卫⽣健康统计⼯作的有关机构应按照部门内部信息共享需求⽅案,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情况说明。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托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积极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
第⼆⼗⼀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应当充分运⽤卫⽣健康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撑开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测评价等⼯作。各级承担卫⽣健康统计⼯作的有关机构应当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河北省考职位表2023
化医药卫⽣体制改⾰、公共卫⽣安全、⼈⼝监测、积极应对⼈⼝⽼龄化等重点任务,开展统计资料挖掘分析,为辅助宏观决策、⽀撑⾏业监管、开展学术研究等提供服务。⿎励各级卫⽣健康⾏政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等单位加强与第三⽅合作,运⽤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统计分析应⽤⽔平。
第五章数据资源安全管理
第⼆⼗⼆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机构应当强化统计资料(含电⼦资料)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健全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对在规定保存年限内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复制、隐匿、更改、毁弃。
第⼆⼗三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和承担卫⽣健康统计⼯作的有关机构应当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健全⽹络安全保护制度,分级分类加强统计业务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战略数据资源实⾏重点保护。加强对统计业务信息系统承建者与运营者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控。
第⼆⼗四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各类医疗卫⽣机构和统计⼈员应当将保护调查对象隐私,贯穿于统计⼯作全过程。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公民、医疗卫⽣机构等单个统计调查对象⾝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于统计以外的⽬的。任何组织或个⼈不得⾮法收
集、使⽤、加⼯、传输,以及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健康信息。
第六章监管与惩处
第⼆⼗五条上级卫⽣健康⾏政部门定期对下级卫⽣健康⾏政部门及其辖区内医疗卫⽣机构统计⼯作开展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结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件贯彻落实情况;
(⼆)上级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三)本单位统计⼯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四)本单位负责统计⼯作的机构及岗位设置情况;
(五)统计经费及统计⼯作设备保障情况;
(六)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七)统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及统计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应当建⽴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分⼯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并依法依规进⾏问责管理。
第⼆⼗七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协助同级⼈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最靠谱的招聘网站排名第⼆⼗⼋条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各类医疗卫⽣机构负责⼈和相关统计⼈员有下列⾏为之⼀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惩处。
(⼀)未经批准擅⾃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指使、授意统计⼈员或者其他相关⼈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为的统计⼈员打击报复的;
(五)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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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统计违法违规⾏为。
第⼆⼗九条卫⽣健康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为之⼀的,卫⽣健康⾏政部门应当记⼊⾏业信⽤信息系统,并提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健康⾏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年⽉⽇起施⾏。原卫⽣部1999年2⽉25⽇公布的《全国卫⽣统计⼯作管理办法》和原国家计划⽣育委员会1999年3⽉19⽇公布的《计划⽣育统计⼯作管理办法》同时废⽌。
来源 | 国家卫健委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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