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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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8.12
施行日期
2003.10.01
文号
黔府办发[2003]73号
主题类别
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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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省人事厅 2003年7月1日)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聘用制的原则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走众路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的范围和对象
  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试行聘用制的范围。
  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款,并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列入这次试行范围。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三、聘用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可以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对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
  对管理岗位人员,要逐步实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系列,职员等级要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对工勤人员,要建立符合工人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各岗位(等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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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增人员试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录用、公开监督。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在社会上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择优录用的程序进行。
  五、科学设置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竞争上岗或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为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六、严格聘用条件和程序
  为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条件和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一)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条件。
  (二)聘用的程序:
  1.在本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聘用条件、工资待遇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律监督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
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中央部委遴选2023  七、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期限
  (一)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名称、职责或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期限。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定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受聘人员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2.刚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5年的首期合同;
  3.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实行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聘用单位招聘的新增人员,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
限内;
  4.因特殊原因需缓签聘用合同的,经征求本人意见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5.聘用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逾期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愿调离或辞职的,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6.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5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鉴证机关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1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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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八、受聘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及待遇
  (一)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
  (二)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及工作年限作为档案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聘用单位应承认其连续工龄。
  (六)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原固定制职工首次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九、解聘、合同终止和赔偿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时间安排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