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05.28
【字 号】陕教师[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公务员国考与省考的区别
(陕教师〔2008〕2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乌鲁木齐招聘网信息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本,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工作单位在各市(区)但户籍不在当地的社会人员是否参加当地教师资格考试,由各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三、考试项目
  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组织国考行测70分各部分正确率
盐城市人才网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具体考试方案详见附件1)。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各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考试报名、考试考务、评阅试卷和发放成绩证明等,并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考试成绩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参加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市(区)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参加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
  五、考试时间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2008年7月6日(星期日),考试地点由各市(区)教育局负责选定,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及准考证的制作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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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暂定于7月至8月份,具体时间由各市(区)教育局自行安排,但须在8月底前结束。
  六、考试费用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属个人自愿行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考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七、培训教材(见附件3)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国家教育
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二)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学生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教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国家公务员补录
  (三)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人员,原则上其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获得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只能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小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学科;否则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与考试。
  (四)对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对符合相关科目免试条件的,按《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