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1.02.10
【字 号】宁水财[2011]60号
河南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施行日期】201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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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水财〔2011〕60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绩[2008]10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清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9号)和《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局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基金从业资格证报名  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局财审处为局资产管理主管牵头处室并具体负责局机关资产的账务管理,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监察室为监督管理部门。局所属单位参照局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和责任划分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出借批准权限,规范经营行为2019年12月23日
  (一)严格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明确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局机关拥有产权的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严格按照市级机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核程序和要求办理。局所属单位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局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批准流程和权限严格审核把关,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规范公有房屋土地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行为,严格经营资产的管理。对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屋土地按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开招租,按市财政部门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合同。
  (三)建立经营性资产收益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收支分离。对需出租、出售转让的公有房屋土地,严格按照《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进行市场化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依据税务部门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公有房屋出租经营开具江苏省南京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实行统一票据。建立经营性资产收益监督管理机制,财审处负责
定期对局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明晰权属,细化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管控
  (一)建立公有房屋土地权属证书集中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权属证书的使用管理。对局机关拥有产权的公有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按规定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对所属单位拥有的公有房屋土地权属证书集中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加强信息化管理。根据市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资产及资产变动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局资产管理牵头部门每半年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切实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切实加强对账外资产、闲置资产、监管不到位资产的清理清查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加强管控。对权属不明的资产,要及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完成资产的权属界定;对产权明晰的公有房屋、土地,没有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的,按规定办理两证;对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取得两证的公有房屋、土地,要进行情况说明并报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及时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按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资产效益。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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