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8.04
【字 号】辽工商发[2006]61号
【施行日期】2006.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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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6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沈阳、大连):
  《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业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事业单位选择个人申报表(略)
  2.事业单位个人选择岗位申报表(略)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省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
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4]19号)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改革大局出发,注重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通过竞争上岗,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整体的提高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研招网)2021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安排
  2006年8月底前,全省工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此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2006年8月上旬)。依据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省局制定全系统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工作意见,并报请人事厅核定;各市局根据省局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报省局审批(含局直属事业单位);县(分)局属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由各市局审批。二是实施阶段(8月底前)。各市局按照规定,组织市、县(分)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三是检查验收阶段(9月底前)。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操作完成后,市局组织自查验收,形成内容详细的总结报省局审核。省局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全系统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总结报告。
  三、实行聘用制人员范围
  全省工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全部实行聘用制。实行聘用
制的人员范围,依据省编办《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省垂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编办发[2003]101号)和省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核编定岗实施意见》(辽工商发[2005]68号)确定的在编在册事业单位人员(含已与单位签订合同人员)。面试一般最低给多少分
  四、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为8:2,根据工作需要,行政管理岗位可设1个会计岗位;信息中心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为9:1。对于岗位比例无法达到上述规定的个别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设定。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管理岗位可兼任技术职务;一般事业单位人员每人只能选择一种岗位。各类岗位设置,要做到结构比例合理,编配科学。要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五、岗位薪酬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在新的工资政策出台前,岗位薪酬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标准执行。
  六、人员聘用
  (一)人员聘用的有关政策
  1、人员聘用原则上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上岗。有中层领导管理岗位的事业单位,对中层领导管理岗位的聘用实行竞聘上岗。
  2、实行人员聘用制要按编制性质理顺人员岗位,混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回到编制所在的事业单位参加岗位竞聘或双向选择。
  3、事业单位干部可以选择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由局党组委任(可在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测评),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人员选择上一级别或更高级别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严格遵守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和岗位资格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打破身份界限,工勤人员可以聘用到中层领导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是:聘用到副科级或正科级实职领导岗位的人员,
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工龄满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与单位履行了聘用相关手续,同时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任职条件。
  4、对于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合同制工人若聘用到管理岗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保费的基数以现岗位工资基数(档案工资中基本工资)为准。
  5、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6、人员聘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7、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要明确合同签订的期限。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不设试用期。对在本单位工作已经满25年(含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至该人员退休的聘用合同。
  8、对于人员编制数额较少的单位(人员编制不足5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工作;也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在严格进行年度考核的前提下,对3年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单位法人代表直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9、履行合同期间,如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或事业单位改革,按相关政策执行,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整到其它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工作所在单位管理,并参加工作所在单位年度考评、奖惩等。
  10、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到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
  4、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人员聘用程序
  1、双向选择程序
  (1)公布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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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事部门对参加双向选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民主测评(在全体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内进行);
  (4) 相互沟通和选择。事业单位领导和个人分别填写《事业单位选择个人申报表》、《事业单位个人选择岗位申报表》报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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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领导小组对相互选择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形成最后双向选择方案,报请党组研究确定;
  (6)局党组根据各事业单位双向选择和领导小组拟定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予以统筹安排和确定;
  (7)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8)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四份。
  2、竞聘上岗程序
  (1)公布岗位;南宁公务员面试名单
  (2)应聘人员报名;
  (3)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演讲、民主推荐(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内进行);
  (5) 经组织考察、党组集体研究后,确定聘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