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欣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名时间2022【案件字号】(2020)鄂06行终1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健杨瑛曾建彬 
【审理法官】蔡健杨瑛曾建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襄阳欣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张建英 
【当事人】襄阳欣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张建英 
【当事人-个人】阳泉人才市场招聘网最新招聘张建英 
【当事人-公司】襄阳欣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国平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国平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国平 
【代理律所】山东公考机构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襄阳欣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英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张建英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郜玉成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以及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级经济师必过诀窍【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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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内容【更新时间】2022-09-25 17:15:33 
襄阳欣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06行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欣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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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克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汪坤,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锋,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
     原审第三人张建英,女,194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襄阳欣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居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襄州区人社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州区政府)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欣源居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2017年6月,张建英的丈夫郜玉成到欣源居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1000元,工作地点为居民小区门卫值班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郜玉成及其妻张建英同时也在该工作地点居住生活。2018年7月12日凌晨0:20分左右,郜玉成在小区门卫值班室突发疾病,于当日凌晨0:40左右死亡,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和襄阳市公安
局襄州分局伙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2019年5月13日,张建英向襄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襄州区人社局予以受理。2019年5月27日,襄州区人社局向欣源居公司发出《工伤(亡)认定调查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提出了申辩意见和部分材料。因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襄州区人社局于2019年7月16日中止了工伤认定,同年8月28日恢复工伤认定。2019年9月10日,襄州区人社局作出襄州人社工伤认(2019)76号工伤(亡)认定决定书,认定2018年7月12日郜玉成在欣源居公司门卫房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欣源居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襄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0日,襄州区政府作出襄州行复决字(201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工伤认定结论。欣源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8年8月,张建英等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郜玉成生前与欣源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月9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607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张建英等的诉讼请求。张建英等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22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民终905号民事判决,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郜玉成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12日死亡时与欣源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欣源居公司不服二
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8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民申221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欣源居公司的再审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当事人各方对郜玉成在欣源居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门卫值班室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对郜玉成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存在争议。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涉及郜玉成的工作职责和作息时间问题。对此,张建英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和申请工伤认定时陈述,郜玉成生前从事门卫工作,小区门卫仅有其一人,郜玉成还兼顾小区电力、电梯、水管维修工作,担负小区抽水、卫生巡察和绿化等工作;小区门卫24小时值班,无节假日和休息日,没有固定休息时间,通常凌晨3时即有居民外出,5时有车辆外出,均需门卫放行,全天随时放行出入人员,经常要忙到次日凌晨;郜玉成工作、生活均在门卫值班室,忙不开时由张建英帮忙值班,郜玉成则吃饭、洗澡和必要休息。事发当晚郜玉成一直忙到深夜十二点多,然后由张建英帮忙值一会儿班,郜玉成洗澡后稍事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张建英举出了郜玉成死亡后,其子郜国锋与张剑签署的离职物品交接单予以证实。交接单上的物品包括钢丝钳、绿化剪,电表房、电梯房、水泵房
和车辆通道闸机的钥匙等。欣源居公司陈述郜玉成的工作范围是早晚开关门,没有其他工作职责,作息时间是白天天亮了开门,晚上休息,郜玉成与张建英一起住在门卫值班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欣源居公司认为郜玉成的工作职责仅限于早晚开关门,白天开门,晚上休息,郜玉成在凌晨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欣源居公司没有举出案涉小区门卫管理制度,作息制度,以及该小区还有其他物业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依法采纳张建英的主张,认定郜玉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襄州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欣源居公司发出了《工伤(亡)认定调查通知书》,欣源居公司收到通知后提出了申辩意见,并提交的部分证据,但不能证明郜玉成死亡不属于工亡。欣源居公司关于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行政行为和襄州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欣源居公司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欣源居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欣源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