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人事考试网报名入口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小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四级考试查询准考证号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26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辛宗寿李霞宋晓瑾 
【审理法官】辛宗寿李霞宋晓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小东;李春玉 
【当事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小东李春玉 
【当事人-个人】赵小东李春玉 
【当事人-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小东;李春玉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罚息金额的认定,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且并不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省考准考证打印需要什么信息【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罚息金额的认定,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且并不违法。一审法院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认定,金石蒙荣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金石蒙荣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金石蒙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43: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9日,赵小东、李春玉与武川信用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小东、李春玉因酒店装修向武川信用联社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6月15日,月利率8.9062‰,逾期加收罚息50%;同日,金石蒙荣公司与武川信用联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将位于位于呼和浩特
市××区、3层S302号、1层B167号(房产证编号为xxx,他项权证编号为xxx)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12月30日,武川信用联社向赵小东发放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至2019年6月21日。截止2019年11月4日赵小东、李春玉结欠武川信用联社本金150万元,利息171889.66元,本息共计1671889.66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中公教育面临清算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在武川信用联社履行了提供贷款的义务后,赵小东、李春玉理应履行还款的义务,金石蒙荣公司辩称案涉借款实际使用人为金石蒙荣公司,因赵小东、李春玉与武川信用联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赵小东、李春玉将借款交于其他人使用与本案无关,故对武川信用联社要求赵小东、李春玉归还本金150万元,截止2019年11月4日的利息171889.66元及归还本金前的应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石蒙荣公司提供房产为案涉贷款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如赵小东、李春玉不履行还款义务,金石蒙荣公司应当承担抵押还款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武川信用联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由赵小东、李春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截止到2019年11月4日的利息171889.66元,并继续承担自2019年11月5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593‰计算);二、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3层S302号、1层B167号房产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4元,由赵小东、李春玉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石蒙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罚息金额的认定,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武川信用联社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认定认可。对一审法院认定罚息金额不认可。综上所述,金石蒙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小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表(2020)内01民终2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小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2下半年四级延期
     法定代表人:刘国春,该联社理事长。
     原审被告:赵小东。
     原审被告:李春玉。
     上诉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蒙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武川信用联社)、原审被告赵小东、李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内012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石蒙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罚息金额的认定,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武川信用联社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认定认可。对一审法院认定罚息金额不认可。
     武川信用联社未答辩。
     赵小东、李春玉未发表陈述意见。
     武川信用联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小东、李春玉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截止2019年11月4日所欠利息171889.66元,本息共计1671889.66元,并承担归还前的应付利息(从2019年11月5日起承担利息的本金15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8.9062‰,逾期加收
罚息50%,实际执行13.3593‰,到还清为止。)2.抵押人金石蒙荣公司承担抵押还款责任,如不能以现金归还借款应以借款时抵押物变现归还以上借款本息;3.赵小东、李春玉、金石蒙荣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