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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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3.26
施行日期
2015.05.01
上海市委书记陈强简历文号
主题类别
高等教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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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园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博士后站)以及在博士后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开展省级以上博士后站设站申报工作;
  (三)实施全市博士后站和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资助经费及职称评审;
  (五)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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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设站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具体实施博士后站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
  第七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博士后工作站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
考研复试熟人有用吗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漳州597人才网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通过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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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基地。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评;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训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门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国外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后提出招收意见,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相关统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