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认定教师资格试行办法嘉兴人才网最新招聘
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的聘任程序被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享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教师队伍的质量;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鼓励和吸引优秀
  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在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原则上申请人在一年内只能申请教师资格分类中一种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三、教师资格认定组织机构
  1全国六级准考证打印.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监督,并负责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资格证书管理。责成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办理、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录入接受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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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省教育厅委托本行政区内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3.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申请人户籍、任教学校为依据,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资格证书管理。
  4.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申请人户籍、任教学校为依据,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管理。
  5.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见辽教发〔200395号文,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四、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其学历可适当放宽。
  3.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指导学生主动、富有个性的学习,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和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见辽教发〔200396号文。
  4.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5.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求:学习掌握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原理,了解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学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并考试合格。
  6. 教育实践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有20周以上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见辽教发〔200398号文.
  7.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
五、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嘉峪关市教育局
  2.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有关资料。
  3.申请人员在受理期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学习证明材料;
8)完成教育教学实践证明材料;
9)高校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10)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并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在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30个法定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6.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其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六、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按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分别由学校向其学校所在地的省、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3.申请人思想品德评价意见,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
  4.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意见由所实习的学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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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请人身体检查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填写《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七、教师资格认定的考试、考查
  1.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补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学习内容为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教育、教师工作的政策法规。全省统一考试,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三门课程单独考试,每科成绩的有效期为三年。
  2.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测试合格后由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统一验印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查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和试讲的方式进行测试,考查结果作为是否认定的依据。凡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放宽条件,借机乱收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