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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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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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琼教审批〔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琼教审批〔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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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做好我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要求,现就我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21河南高考分数线公布时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应届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认定下文另有规定)。符合上述条件,在我省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户籍在海南省;
国考准考证号考点城市代码  2.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
  3.确认时间内,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
  4.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或持有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5.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2.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3.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申请人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需按照《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有关要求,在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或省内注册的体检中心
(医院)体检合格。
  (四)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免试认定的条件和要求。
  1.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2.所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
  3.根据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不可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参加免试认定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若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可再次申请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相匹配的教师资格。
  4.海南师范大学和琼台师范学院负责组织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的职业能力测评并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负责于4月30日前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报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须于5月10日前完成信息审核。申请人在5月11日后在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名时报名系统将自动进行比对核验。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1.为了进一步方便申请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设有两个时间段进行,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适合的时间进行网上申报。第一次网上报名时间5月11日至5月19日,第二次网上报名时间6月8日至6月22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报页面,点击“注册”,“注册”时需经实名核验。实名核验通不过的需按网页“操作说明”进行人工核验;实名核验已通过的,可继续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