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西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2021年山西警察学院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第一章总则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区别
人民银行考试时间    第一条为了保证山西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建校、政治建警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我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
监督。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西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ShanxiPoliceCollege;
    学校代码:*****;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
    学校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我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我院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我院纪检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普通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山西省级公安机关以四年为周期测算本地公安机关年度警力需求及录用人民警察计划报公安部确定。分专业计划由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其中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九条普通本科和“专升本”专业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分专业计划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批准,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招生政策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四章招生专业
    第十条普通本科提前批次公安招生专业11个: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学制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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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非公安类)2个:法学、信息安全,学制4年;
    第十二条普通本科“专升本”招生专业2个:法学、信息安全,学制2年;
    以上各专业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五章招生对象
    第十三条普通本科对象为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山西(本省户籍)考生,“专升本”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山西省“专升本”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志愿报考普通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山东省普通话考试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在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高考: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六章招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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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报考我院提前批次公安专业的考生,高考报名时户籍所在地须为山西省户籍,必须参加山西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在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且分数上线的考生中,按文化分数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投档,由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在已调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招生考察。志愿报考我院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揭晓后可以通过山西招生考试网,下载并自行打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此表必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在招生面试和体能测评工作之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安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招生考察。招生考察完成后,由负责招生考察的派出所按照要求逐级上报,不得交于考生。招生考察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面试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第十七条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
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
    (三)视力:任何一眼*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觉:无盲,无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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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