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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务员考试录用
案例一 陕西公务员成绩查询
2005年底,某县农业局有两名公务员退休,次年3月该局决定通过公开考试的方法录用两名科员以填补职位空缺,并编制了录用计划上报县人事局批准后实施。农业局据此发布了招考公告,并依次组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录用环节的各项工作,最后根据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综合择优确定了两名拟录用人员名单,后经县人事局批准正式予以录用。 
根据公务员制度,对案例中的公务员录用程序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公务员录用概念 
公务员考试录用组织 
公务员录用程序 
参考答案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在本案中,录用的是主任科员以下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一般有以下基本程序:1.发布招考公告;2.资格审查;3.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录用考察;5.体检;6.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7.审批、备案;8.试用等程序。案例中相关做法是符合规定的,但是组织这次招聘的主体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同时,相关规定表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个工作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机关及工作部门,录用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用人部门或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委托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权限,由省级人事部门根据情况研究确定。 
但是在案例中,农业局仅仅是上报了县人事局批准(当然,该局批准也是不妥当的)后就直接招聘公务员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案例二 
材料一: 
我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案 
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公务员招考得了第一也没被录取化验结果、拒录通知都未给原告。 
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第一次体检发现他感染乙肝病毒后,他又在另外一家医院进行了复检,复检结果与前一次相同。这时芜湖市人事局便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说他体检不合格不能被录取。“当时我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取的书面答复,结果被拒绝了;后来我想复印两家医院的化验单,他们也不答应。” 
虽然感染乙肝但非“大、小三阳”体检结果并未违反公务员体检标准 
此前有关媒体曾报道说,张杰是因为在体检中查出“小三阳”而失去了当公务员的机会。但在记者昨天的采访中却发现,尽管张杰被确诊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 
从张杰提供的体检结果中,记者看到在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按医学定义,第一、三、五项为阳即为“大三阳”,病毒复制快,有传染性;第一、四、五项阳性则是“小三阳”,病毒复制相对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记者就此检测结果咨询了相关专家,得知第一、五或者四、五两项阳性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 
在社会生活角上应该视为健康人。 
专家的说法在安徽省自己制定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也有印证。记者从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中发现,在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是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 
“我的情况明明不属于不合格的情况,这是最让人想不通的!”张杰说。 
华南理工大学考研成绩查询省人事厅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乙肝歧视第一案” 
在张杰之前,“乙肝歧视”还引发了一起不幸事件: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同样因体检查出感染乙肝未被录取为公务员,激愤之下他将当地两名人事干部扎成一死一伤。此案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关注,而今年9月法院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乙肝歧视”问题也前所未有地进入媒体和公众视线。而据医学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13亿人中有超过1亿人和张杰一样,属于乙肝感染者,并没有具体症状,这种状况甚至会延续一生,而这部分人在就业和生活中受到的歧视并不鲜见。 
“我知道周一超的事情,说实话,刚开始我也很想不通,如果不是很多跟我一样的网友支持我,真不知道怎么熬到现在。”张杰说的网友是他在专为乙肝感染者设立的“肝胆相照”网上认识的朋友。正是在他们的鼓励和帮助下,张杰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艰难的交涉。 
由于自己的体检结果并不在《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禁止的范围之列,张杰首先便与安徽省人事厅联系,询问为什么自己会被拒绝录取,但都没有得到确切答复。10月18日,他向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考研准考证电子版丢了怎么办 
法学教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最终受理“乙肝歧视第一案” 
张杰的情况在互联网上传开后,立即引起多方关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获悉此事后,立即与张杰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为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昨天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教授表示他将从“违反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的角度来打这场官司。 
周伟告诉记者:“轰动一时的‘周一超案件’说明,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在人们缺乏了解乙肝常识的情况下,承担起答疑解惑的责任,就像对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那样。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正是政府部门‘带头’搞起了歧视的行为。”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问题就是这样。正因为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下面的企事业单位才会在用人时‘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11月10日,张杰在周伟及众多乙肝感染者的支持下,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杰说:“法院有关负责人已答复我正式受理了此案,书面通知这两天就能拿到。”周伟教授则告诉记者,这是国内首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 
人事局:非常同情但制度就是制度;张杰:如果官司输了我就自谋职业 
“乙肝歧视第一案”被法院受理的消息传出后,被告方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向媒体记者表示,虽然法院的传票还没送到,但按照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目前该局正在积极准备相关应诉材料。该局一位工作人员遗憾地表示:“其实局里很多人都觉得张杰可惜了,但是同情归同情,制度归制度,我们也没有办法。” 
张杰则对记者说:“我知道这场官司不好打,但是我真的不希望自己和周一超的事再次发生在别人身上。如果官司输了,我会一直上诉;如果最后还是输,我就去自谋职业,放弃当公务员的梦想。” 
材料二: 
公务员录用中的身高歧视 
2006年三月份,在广东公务员报考中发生了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经过大致如下:3月16日上午,22岁的某大学历史系应届毕业生小朱满怀热情报名参加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没想到却被人事部门的一纸规定拦在考场外。她报考广东省地方志办时,由于专业对口,在校成绩优异并发表过专业论文,用人单位对她在各方面的表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她也顺利地拿到了该单位的准考证。令人遗憾的是,仅时隔不到一小时,她便接到了一个出乎意料的电话通知,用人单位要求她立即退回准考证。当小朱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时,却得到了这样的解释,广东省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身高有文件规定,女性人员身高不足1.5米者不允许报考,而小朱身高却差了两三厘米,按规定不能接受其报名。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还带小朱到广东省人事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得到的答案同样是“广东省26号令规定,身高不够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 
另一则报道则更令人震惊,湖南益阳一青年体检身高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就因为这个,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他最终被淘汰出局。 
目前,虽然人事部没有出台相关具体规定,但有关部门已经将公务员招考中对身高的限制予以取消,现在除了极少数的确要求身高的职位外,身高已经不再成为相关考核的必要标准。
试分析材料中公务员录取过程中的歧视问题。 
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简评两则材料,两材料反应的都是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歧视性门槛 
这种现象违背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现象违背《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发表自己的看法 
参考答案: 
上述两则材料均反映了目前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的时候,擅自设立歧视性门槛的现象,这不仅与我国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很多门槛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劳动权、人格权等。参与公务员竞争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大学毕业生因带有乙肝病毒或是身高条件被拒之门外,用人单位应该说明乙肝病毒或身高与工作的关系。我国宪法等相关规定,不是特定部门,招聘时通常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这些属性都是自然状态的,是人不能选择的。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说学历、阅历、能力等是可以限制的。如果特殊部门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实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 2021国考真题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推迟针对张杰乙肝歧视案,作如下分析 : 
1. 媒体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的观念存在问题。无论是一般的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各自的职能目的,其必须享有人事选择权——一种依据一定标准和资格要求选择录用人员的权利。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公务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这个标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宪法上的就业、劳动机会均等等有关规定并不相悖。因此,我们不能说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侵犯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动辄挥舞“XX歧视”大棒的做法,是蔑视标准,蔑视资格要求,结果只能是助长绝对平均主义。 
判断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五:一是行为主体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行为是否有法律根据和正确适用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三是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和相应的证据,四是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五是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和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情形。根据这些标准衡量,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录用张杰为公务员的行为,其合法性存在瑕疵:一是芜湖市人事局未能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二是对于像张杰这样的考试成绩名列前茅的考生,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向其书面说明不予录用的理由是违反基本正当程序的。 
那么,在本案中,张杰被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是否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应该说,张杰被侵犯的首先是宪法保护的平等权而非劳动权,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某些特殊的领域、行业或工作而言,尤为如此,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但是,如果这种条件(如性别、身体状况等)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可能构成歧视,导致违宪。这就是说,即使本案中确实存在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果科学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他人不构成传染或虽有传染性但并不严重且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这种法律、法规、规章也构成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竞争公务员权利的侵犯,是违宪的。 
2.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录用张杰依据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后者只规定“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劳动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应该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没有法律的授权,任何部门都不得加以限制。但是在许多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SARS等新型的传染病突发时期,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时,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这些标准应该由医学专家来论证和决定。 
即便如此,材料中明确给出:“从张杰提供的体检结果中,记者看到在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按医学定义,第一、三、五项为阳即为“大三阳”,病毒复制快,有传染性;第一、四、五项阳性则是‘小三阳’,病毒复制相对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从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中发现,在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是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所以,人事局的做法是公然违背公务员招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在张杰之前,“周一超”的悲剧告诉人们,当自己权力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通过法律等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任意的发泄、报复社会。张杰最终选择了行政诉讼来解决自己的遭遇,这样的做法是明智的也是值得学习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公务员录用行为不存在可诉的空间。首先,不予录用行为所侵犯的是宪法上的一种平等权,而非具体的人身或财产权,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不予录用行为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录用某人,完全属于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法院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否则构成对行政权的侵犯。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是依据被侵犯的权利性质,而是依据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只要侵权行为是行政行为,且未为法律排除可诉性,即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不能认为平等权是宪法权利,就要求被侵权人去进行宪法诉讼,人身权、财产权是民事权利,就要求被侵权人去进行民事诉讼。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在国外,可通过宪法诉讼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针对身高歧视案,目前就业压力大,用人单位选择的余地较大,单位招聘人员时设定限制条件是正常现象,但对“身高”这种先天的条件进行限制是不合理的。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在,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做出积极、正面的行动,理顺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劳动者特别是那些本来就可能不具优势的体提供更多的便利而不是设置障碍,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材料来自news.sina/c/2003-11-14/04101115146s.shtml,有删节 
材料来自edu.sina/exam/2006-08-07/174049243.html,节选
参照news.xinhuanet/legal/2003-11/24/content_1194984_1.htm,有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