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本信息由信息中心2014/10/23 10:08:04编辑发布 阅读:2105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公务员人数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工商联各级机
关中地厅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
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的10月开始,11月底前结束。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个人品德优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五)工作实绩突出;
(六)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个人品德良好,能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六)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一般。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
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被所在机关提出批评教育;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七)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较
差;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暧昧;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5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