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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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1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
一、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原则1、根据《宪法》,国务院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补充: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4个贡献:
构建制度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强化家庭经济查询核对机制
2、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社会救助协调机制
序号
主体负责工作具体内容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承担
2村居委员会协助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3)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2):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
(3):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社会救助资金
1、实行
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2、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醒:真题将尽量选取2013-2017年的真题,2018年留给大家研究和试做,下面将不作重复提示)
第一题解析: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题解析:注意熟悉“不同主体负责的工作”,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居委会负责的是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纳入规划、健全完善机制。
考点3-2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
一、主要类型
(二)各类社会救助的法规与政策1.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3.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4.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5.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6.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7.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
8.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9.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未列入,但已有相关规定
二、社会力量参与
1、形式4个:
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
2、优惠政策3个:
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3、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式:委托、承包、采购
4、社会工作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挥社工机构和社工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3个):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5、支持3个:
建立机制和渠道;
提供项目、需求信息;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一题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挥社工机构和社工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3个):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考点3-3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
一、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
主体具体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
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2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1)代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等状况;
(2)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提供依据。
3县级以上政府社会救助
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
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要求作出说明;提供材料等
4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
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二、申请救助的途径与相关监督
1、途径(1)难以确定:可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接到救助后,应当及时办理/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
2、不服
(1)保密:除应当公示信息外,应当保密;社工考试成绩查询2020
(2)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三、社会救助的媒体宣传与监督
1、主体
2、途径
3、具体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
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
媒体
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
息公告栏
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暂无真题
考点3-4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暂无真题
一、低保对象的资格
认定的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可以申请
(1)户籍
状况
①共同生活得家庭成员(5种):
<1>配偶
<2>父母
<3>未成年子女
<4>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如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②不计入共同生活(3种):
<1>连续3年或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如强戒)
<3>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一、行政处分
行为处理
7种行为:
对符合申请的不予受理/批准、对不符合的给予批准、泄露信息、丢失数据、不按规定发放资金物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7种行为。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法律责任
行为处理
1、截留、挤占、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的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1-3倍的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