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流动务工人员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2
【字 号】中府[2008]104号
【施行日期】2008.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流动务工人员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中府〔2008〕10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流动务工人员评选活动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联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同是中山建设者”
百佳流动务工人员评选活动方案
  为表彰对中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流动务工人员,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流动务工人员的良好氛围,树立流动务工人员的新形象、新楷模,引导、激励广大流动务工人员为建设和谐中山、“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做出新贡献,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流动务工人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各界代表人士、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同是中山建设者” 百佳流动务工人员候选人进行评选审定。
  二、举办时间
  2008年至2010年每年举办一次,评选时间为7月中旬至次年1月。
  三、参选资格
  全市共评选100名“同是中山建设者”优秀流动务工人员,参选资格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山,遵纪守法,思想进步;
  (二)年龄为20周岁至40周岁,在现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已办理中山《暂住证》,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非中山户籍中国公民;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爱本企业(单位),热爱本职岗位,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取得良好的岗位效益,且无违章违纪行为;
  (四)在本企业(单位)工作期间,有突出成绩,获中山市以上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奖励的,可不受第二条“在现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规定限制;
  (五)曾获得“中山市优秀外来员工”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四、参选人须提供的资料
  (一)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
  (二)现工作企业(单位)开具的参选人在本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证明或获中山市以上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奖励的证明材料;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和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
  (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和暂住地计生办出具的无违反计生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中山市“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流动务工人员推荐表》及电子文档;
  (六)现工作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事迹材料(20份)及电子文档;
  (八)其他证明材料。
  五、评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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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动推荐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
  1、7月15日至7月20日,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分局(所)、工委会联合成立镇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7月21日至7月31日,镇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张贴活动公告,派发宣传单张。通过企业(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途径,收集参选人员的资料。参选人员数量与分配名额的比例要求大于15:1。
  3、8月1日至8月10日,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所)、工委会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将《中山市“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流动务工人员推荐表》和相关资料报送镇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镇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对提供的复印件材料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具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
  (二)名单确定阶段(8月11日至10月20日)。
  1、8月11日至8月31日,镇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人认真进行审核,按照一线工人、管理人员6:4的比例和男、女比例适当分配原则,择优筛选,收集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不低于分配名额数量确定候选人初选名单,报镇区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5天,最后根据众反馈意见,形成600字左右的考察推报意见,按照分配名额数量确定候选人。
  2、9月1日至9月15日,镇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候选人的考察推报意见及全部推荐材料、书面证明材料和300字以内个人事迹简要介绍报送市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9月16日至10月20日,市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同是中山建设者” 百佳流动务工人员候选人。
  (三)公示宣传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
  10月21日至11月10日,市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将“同是中山建设者” 百佳流动务工人员候选人事迹和照片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协调中山日报社、中山广播电视台进行全面报道、跟踪反映。
  (四)评委审定阶段(11月10日至11月30日)。
  11月10日至11月30日,市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成员会议,结合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议,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最终确定“同是中山建设者” 百佳流动务工人员名单。
  (五)颁奖表彰阶段(次年1月)。
  次年1月,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对“同是中山建设者” 百佳流动务工人员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奖励办法
  (一)由市委、市政府对“同是中山建设者” 百佳流动务工人员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对满足以下条件者,可根据获选者个人意愿,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应原则办理入户手续。
  1、基本条件。在中山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在中山连续办理《暂住证》满3年;有长期固定住所,包括自购房和租住房屋等,其中租住房屋必须提供连续3年或以上的租赁合同。
  2、优先条件。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如取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优先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3、公安机关为 “同是中山建设者” 百佳流动务工人员办理入户,应遵循如下原则:
  (1)从发文表彰之日起,入户有效期为二年;
  (2)百佳流动务工人员有自购房的,将户口落在自购房的地址;
  (3)百佳流动务工人员居住在出租屋或企业(单位)宿舍的,经送评当地政府同意,可迁入镇区人才公共户。
  (4)申请人向自购房所在地或送评镇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由镇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