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09
【字 号】中府〔2018〕73号
【施行日期】2018.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才网最新招聘【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8〕73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 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指标核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 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博士不作学历学位同时双证的限制)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